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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亲子鉴定案的民事起诉书格式

发布日期:2010-01-31    作者:陈剑峰律师
一起亲子鉴定案的民事起诉书格式
作者:北京市婚姻继承收养法律研究方向知名律师陈剑峰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注:以下亲子鉴定案民事起诉状系本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均为化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彪,男,汉族,19617**日生,北京市人,家住北京市海淀区******号,联系电话:136********
 
被告:华青,女,汉族,19659**日生,北京市人,家住北京市
丰台区右安门大街**号,联系电话:139*******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3.5万元;
二、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折价款30万元;
三、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特殊照顾费、营养费、抚养费等共计14.2万元;
四、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其欺骗原告长达十余年婚姻损失费7万元;
五、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以上五项合计:69.7万元。
    六、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610**日,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并结婚。19935**日生下一女。19995*日,在被告多次以“没有感情”和“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见证据1)。当时,原告本着一切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希望能将对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影响降至最低,同时考虑到被告只身抚养小孩的处境,同意全由被告一手起草“离婚协议书”(见证据2)。该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女儿黄小雅,19935**日出生,311个月,由女方华青抚养。男方黄彪按每月壹仟元人民币承担抚养费,有关孩子学习、生活等重大事项的费用,双方各负担50%,并于此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直到孩子自立生活为止。二、财产按分居时双方共同拥有的七万元人民币现金计算,男方三万五仟元现金全部作为分居后小孩的养育费用。其它财产无需处理。三、离婚后,双方各自解决自己住房,费用自己负担。男方拥有女儿的探视权,按每三周一次计算,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双方各自拥有50%陪伴孩子的时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对方的权力,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另外,离婚时,原告向被告曾提起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位于丰台区城市经典***号那套房子的事儿,被告则说那套房子已退掉了。
然而,在离婚后,被告却不断以种种借口和托词百般阻挠,破坏协议中所确定的原告作为父亲的探视权,几乎到了能挡就挡、能拖就拖,并常常以一些莫明其妙的理由不断压缩和减少探视时间,双方也因此为探视孩子的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终于,在200110*日被告实在无法再以任何理由推拖的情况下突然自暴真情,说孩子不是原告的亲生女儿,而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而生下的孩子,并以此为由“通知”原告以后与孩子不得再有任何关系,也不能再见孩子,而且声称“已经提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孩子进行人身保护”。原告对此提出强烈的质疑,并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据被告自白,从怀孕之初就已清楚孩子的身世,并在孩子一岁多的时候曾偷偷在国外做了DNA检验,原告向被告索要这份DNA检验报告时,被告却拒不提供。原告根本不能接受这一现实,对于被告所述的情况表示极大的怀疑,并对被告表示“一、要求尽快做中国法律所承认的亲子鉴定;二、不管结果如何都要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利益和身心健康;三、亲子鉴定后双方认真协商和安排好以后的事宜。”被告当即表示同意,并且说:“如果鉴定结果后证实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被告将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结果证实原告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可以和过去一样”。
200111*日,原告、被告及小孩一起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做原告和小孩的亲子鉴定。在取得正式鉴定结果之前,原告希望与被告商量一下有关以后的安排,但被告以“工作忙”为由,推拖至12**日再电话联系。但被告却出而反尔,在原告全然不知的情况,将取回的鉴定报告副本(见证据3)连同此间歪曲事实、七拼八凑并带威胁恐吓的一纸陈辞(见证据4)邮寄给原告的父母,妄想以此了结因自己的道德沦丧、长期隐瞒事实真相而带来的种种恶果,以及由此给原告、孩子及原告家人所带来的严重伤害。至此,原告才正式知晓,女儿黄小雅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原告在多次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只好于12**日以信函提出了维权声明(见证据5),但被告至今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必须对其长期与人通奸并生下奸夫之女的这种严重违背道德、伦理和法律的可耻行径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必须对其长期欺瞒原告长达六、七年之久,给原告的名誉、心理、感情和精神所造成的巨大创伤负责。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彪
 
200112**
 
备注一:本起诉书系2001年在北京市著名大律师徐玉光大律师精心指导下合作完成,本律师当时在北京市徐玉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师从徐玉光大律师。
备注二: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
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婚姻继承主要业绩: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此仅举其中成功代理的四例典型: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4、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全国公开发表的婚姻家庭法律个人著作:
1、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2、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3、请问婚后五年财产才是婚后共同财产吗?
4、关于自书遗嘱必须注意的三个问题
5、与印度尼西亚人结婚在国内是否需要登记?
6、跟美籍华人在香港登记怎样离婚?
7、我能要回孙子的抚养权吗?
8、太爷爷的遗产我能继承吗?
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10、两个人都没钱,会不会就不判离婚?
11、公房能立遗嘱吗?
12、我想离婚,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我需要赔多少?
13、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4、什么是协议离婚?
15、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6、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17、什么是诉讼离婚?
18、什么是探望权?
19、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20、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
21、什么是法定婚龄?
22、什么是无效婚姻?
2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24、婚内购买的房产离婚时,男方父母出资购房部分能分割吗?
25、与房产有关的婚姻继承法律社区普法知识讲座一
26、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
27、老年人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子女继承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的利益?
28、关于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的女士三个婚姻法问题的回复
29、天津市南开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30、浅析赵某诉王某变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
31、吴志英诉周东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32、浅析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33、浅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4、浅析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35、浅析无效婚姻的几种处理情况
36、浅析禁止结婚的血亲范围
37、浅析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
38、朱萍诉李小华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39、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
   注:上述个人著作在百度和谷歌都能搜索到。
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1001室(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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