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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民事行为及代理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种类

条件 / 类型

备 注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标的合法。
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 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 标的违法。
a.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 标的不可能。
1. 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a.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b.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c. 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自始无效。
3.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
2. 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1. 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约定、合法。
2. 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 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
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 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 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死亡应该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 欺诈。
2. 胁迫。
3. 乘人之危。
4. 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5. 显失公平。(双方均可)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当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行使期限: 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 行为能力欠缺。
2. 处分权欠缺。
3. 代理权欠缺。
4.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1. 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
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
3. 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

  二、委托代理

 

内容

委托代理的特征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的意志、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
产生依据 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六大连带责任 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补充性连带责任,先由本人承担);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与有过错的人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
特殊代理 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益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复代理 产生:1、事先授权 2、事前同意 3、事后追认 4、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
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责任: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例外:选任、指示、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类型

效力

善意人资格

第三人权利

追认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

撤销权

狭义无权代理 1.自始无权。
2.超越范围。
3.超越时间。
效力待定 善意但可以有过错。 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


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 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
1. 盗用他人文件
2. 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善意且没有过错。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四、间接代理

显名的间接代理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有证据证明时)
隐名的间接代理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2)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3)第三人订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抗辩权
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第三人→选择权(向委托人或受托人主张,权责后不可变更) 委托人→两项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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