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诉讼时效制度
发布日期:2010-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2年
2、特殊:
(1)1年:“产品不合格”“身体受伤”“寄存”“租金”
(2)3年:“船舶油污”造成“环境污染”
(3)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注意:产品质量引起人身损害的,可提起侵权之诉(《产品质量法》2年)或违约之诉(《民通》1年)
二、起算:
(1)未约定履行期限的,自恩惠期届满之日起算。
(2)人损中,当时发现的,从侵害之日起算;未能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职务侵权的,从该行为被确定为违法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三、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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