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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钓”三题待解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社会诚信是“软肋”

  公民个人的诚信与政府的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两大支柱,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关系。

  如果诚实信用是一个国家或者地方的公民所普遍崇尚的一种公共道德,那么,政府诚信建设就有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反之,如果不诚实的行为在社会中很普遍,欺骗、欺诈等严重不诚实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戒,那么,政府诚信建设的社会土壤就很贫瘠,不可能成长为参天大树。

  但是,无论是从中国自古以来“以吏为师”的官僚政治传统来看,还是从我国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尤其是从政府所掌握的庞大公共资源和国家权力来看,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的诚信制度建设处于核心、统帅的地位,而其评价标准应当高于有关公民诚信的评价标准。

  在社会诚信风气的培育、引导和保护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首要的、第一位的责任。

  公民的不诚实违法行为不是政府采取不诚信执法措施的理由,不能以恶制恶;恰恰相反,正是为了抑制公民的不诚实违法行为,政府才更需要坚守自己诚信的品格,在加强自身内部诚信建设的基础上,对外讲求诚信,树立诚信执法的形象。

  在采取打击措施时,政府应注重引导和示范的措施,让受到惩罚的公民心服口服。惟有此才能真正正本清源,从源头上杜绝社会不诚信风气的形成。

  俗话说:“大家的心里都有一杆秤”,“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假如政府自己不能坚守诚信的品格,不加强自身内部诚信制度的建设,在自身内部诚信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太多的漏洞和隐患,那么,这种内部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就必然外部化,表现为公务员对外执法中的失信行为。只要这种内部不诚信的隐患存在,就会不断地发生同类的问题,层出不穷,应接不暇。

  如此说来,“钓鱼执法”暴露出的政府内部诚信建设这块“软肋”,恐怕是问题根源所在吧。

  执法创新应有明确“来路”

  创新的本质是规律的科学发现,而不是花样的简单翻新。本质意义上的创新意味着新生事物的诞生,而花样翻新不过是旧事物简单机械的重复而已。

  秩序是法治的重要价值,稳定是法治的重要品格。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情况下,秩序还可能成为人民所普遍追寻的首要社会价值。我们一方面力求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又大力倡导创新,这难道不是自相矛盾的吗?不是,创新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政府法制的创新必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尤其是以维护政府法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前提。

  创新的必要前提是继承,只有在继承前人经验教训和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才算是真正的创新。政府体制的创新必须是在巩固先前法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地发现新的规律,逐步地完善现有的制度。

  如此说来,“钓鱼执法”这种行为方式恐怕没有任何先前的法制建设经验可以作为基础,是底子很薄、甚至来路不明的“创新”。

  执法手段配置不完善

  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而执法的装备和经费条件却跟不上,尤其是执法手段的配置不完善,是“钓鱼执法”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是紧迫的执法任务摆在公务员面前,如果不迅速地解决,公务员就要面临绩效考核方面的重重压力。

  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执法条件很有限的现状,装备简陋,编制和经费严重不足,加之执法职能的设置不科学、执法手段的配置不完善,若是单纯采取现有法律规定的执法手段,恐怕难以完成紧迫而又繁重的执法任务,甚至什么事情也作不成。笔者每次与实务部门的同志交谈时,几乎都能听到这样的话。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情急无奈之下,公务员只好“急中生智”,在法律之外寻找把问题尽快“搞定”的办法了。

  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要大力提高执法的技术装备水平,尤其是要尽可能多地采用诸如远程摄像之类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减少调查取证的难度。其次是要科学配置执法的职能和手段,而且执法职能和手段的配置必须以有效完成执法任务的客观实际需要为出发点。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就应当配置给什么样的执法资源和职权。只有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才能调查取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公务协助。而转变执法方式,尽可能多地采取疏导性、服务性的措施,谋求公民大众的理解、协助与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高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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