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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之格式条款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

  39,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 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 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

  40,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 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的,该条款无效。

  4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知识点

  1,订立规则

  一般:提示义务,说明义务

  保险:说明免责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52,53

  ——免除提供芳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

  3,格式条款的解释

  ——通常理解,不利于提供方,非格式条款优先

  ——保险法30条

  子法条

  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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