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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笔记

发布日期:2010-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

  1、分批交货合同:限制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5(要求支付全部价款——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使用费)

  所有权:不动产依登记,动产依约定,无约定从交付

  诉讼时效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

  3、样品买卖合同:隐蔽瑕疵时,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合同:

  不属试用买卖:约定符合一定条件必须购买,约定可任意调换,任意返还

  ——生效条件:买受人同意

  ——同意方式:明示/沉默/推定(拒不交还,交付价金,出卖,出租)

  ——拒绝方式:未作同意

  -试用期间:无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合理期间

  商品房卖合同

  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一、赠与合同: 无偿,单务,不要式,诺成

  1、任意撤消权(交付和不动产登记前,三种例外)

  2、法定撤消权:侵害本人及近亲属/不扶养/不履行附义务(一年除斥)

  继承人,法定代理人:6个月除斥

  3、解除:经济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4、责任:一般过失免责

  二、借款合同:商业借贷(要式,诺成),民间借贷(不要式、推定为无偿)

  监督检查权:停止发放,提前收回,解除合同

  三、消费借贷合同(无名):无偿为实践,有偿为诺成

  四、供用电合同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期限的要求:

  a.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b.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维修:

  a.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5.  转租:

  a.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b.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孳息:租赁期间孳息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支付租金:

  无约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8.承租人的权利:

  a.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b.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 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9.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十四。融资租赁合同

  1.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  出租物的所有权及归属:

  a.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b.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a.  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b.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c.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d.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与租赁合同比较)

  5.租金支付:

  a.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b.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承揽合同

  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人身性,相对性

  ——定作人有任意变更,解除权,但应负赔偿责任

  ——可形式留置权

  ——共同承揽人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要式,不动产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装修

  禁止:肢解发包,转包,肢解分包,分报给无条件单位,再分包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286条优先权,除斥期间6个月,起算点

  客运合同:

  交付客票时起成立(从约定和交易习惯)

----检票或登车在先者为生效时间
----强制缔约义务,安全运输义务,约定或通常路线,不得降低服务标准
----救助三类旅客(急病,分娩,遇险),人身伤害无过错责任(自身健康,故意,重大过失,证明责任)

  ——适用于免票,半票,经许可无票搭乘

----托运行李之无过错责任
----自带行李负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

  ——如实申报义务

  ——任意变更解除权

  ——留置权

  ——承运人责任:对货物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收货人过错)

  保管和仓储合同:

 

保管

仓储

是否有偿

可有偿可无偿 有偿(仓单背书转让,提前提取不减收仓储费)

是否要物

要物 不要物

归罪原则

过错责任,无偿的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时承担 过错

相同

妥善保管,亲自保管,不作为,返还,贵重物品声明;保管人有留置权,孳息归存货人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

 

特征

费用、报酬

以谁的名义

权利

自买自卖

委托合同

有偿或无偿 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以委托人名义 法律效果归于委托人 自己代理,无效

行纪合同

有偿 行纪人自己负担 以自己名义 有介入权 出委托人有相反意思,否则有效,并有权请求报酬

居间合同

有偿、诺成、不要式 成功:请求报酬费用自负,
失败:没有报酬,主张费用,报告居间(委托人负担),媒介居间(平均负担)
以自己名义 没有介入权  

  技术合同

  1、种类:

  技术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实施与转化,要式

  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特殊要式),专利申请权转让(特殊要式,)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要式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不包括建设工程和承揽合同)

  2,特征:有偿,双务,诺成,

  3,无效:垄断,妨碍进步,侵害他人成果

  4,技术成果权利归属

  ——职务技术成果:申请权,专利权归单位,允许自由约定

    个人有获得奖励,报酬权,表明身份,获得荣誉,优先受让

  ——非职务技术成果:归发明人,设计人

  ——委托开发合同: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

  委托人免费实施,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合同:有约从约,无约共有

  ——非专利成果:有约从约,无约共有,委托开发中,研发人向委托人交付后,才能转让给第三人

  ——后续改进归改进人(也适用于咨询和服务) 有约定从约定,无,归改进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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