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当“讨薪难”遭遇国际化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此番中国赴日实习生讨薪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久遭诟病的日本研修生制度再度成为舆论挞伐的众矢之的。而在当今世界经济危机阴云未散的大环境下,如何看待和应对各国凸显的“讨薪难”问题,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专家、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副主任梁平教授

  2009年12月30日,正值新旧之交,本应是一派祥和气氛,而发生在日本的一幕却令人心绪难平。10名在日中国实习生因企业欠薪而不得不扛着横幅在街头无奈地抗争。“我的心里很酸很痛,更有说不出来的饿”,这句话触痛的不仅仅是我们内心深处的无奈,更是对长期以来企业欠薪现象的有力拷问。

  如果说金融危机让众多企业切实领教了市场规则的无情,企业的欠薪行为则严重地“冷”了这些付出了血汗却迟迟拿不回血汗钱的劳动者的心。当“讨薪难”伴随着世界经济合作而“国际化”,劳动者的生存权利遭遇跨国性人为威胁之时,考量法律制度的国际对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或许是各国国内立法的有效执行。

  劳动者权益保护需要国家公权力干预

  梁教授向本报记者介绍说,早在20世纪初,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已逐步具体化,尤其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德国颁布了大量保障劳工利益的法律,从而使其成为劳工立法的先导。随着近代工人运动的发展,劳动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至此,劳动者通过劳动行为获取工资作为生活来源,这种特殊形式的“交换”被赋予根本法的意义,这为实现劳动与工资二者关系的正确归位奠定了宪法基础。

  由于劳动者与企业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因此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仅局限于私法领域是远远不够的,它迫切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这种现实需要使得劳动立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色彩。

  从国外立法来看,各国均比较重视劳动者的工资权且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机制,比如日本有专门的劳动标准法、工资支付保障法、最低工资法等;美国有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1879年马萨诸塞州通过全美第一个工资支付法);法国有工资法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工资优先权制度等。

  值得一提的是,各国对工资(加班费、各类津贴)标准立法的强制性,集中体现在对通过合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干预上,比如日本规定,雇主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如果达不到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并应按法定的最低工资执行。显然,各国对于劳动者获得工资权这一基本问题的立法已非常完善,而且通过刚性的法律条款极力限制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仅如此,国外对欠薪保障机制还在不断进行创新性探索,并为此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立了相应的工资保障基金,对得不到工资的劳动者及时予以社会救济。此外,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49年就通过了《保护工资华约》、《在雇主无偿债能力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要求各国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些规定主要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针对恶意欠薪这一顽症,包括泰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已付诸刑法实践。

  跨国讨薪事件折射国际法律对接执行难

  纵观国内外关于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获得工资权和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义务,是基于劳动事实这一问题而衍生的两个基本方面,各国不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健全欠薪法律保障机制,采取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以及社会救济等多种方式保护劳动者的获取工资权。

  然而,在日中国实习生讨薪事件折射的不仅仅是工资标准与及时足额支付的问题,而是更深入地涉及到对外劳务合作及工资标准国民待遇等法律制度的国际对接与有效执行层面。对外劳务合作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从本质上来讲,这种劳务合作协议可以理解为国外雇主委托国内机构为之选聘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并让该劳务人员前往国外为该雇主工作的委托协议。而无论双方之间对于权利义务如何约定,这种用工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永远是国外雇主,这与劳动与工资之间的对价关系是一致的。通过对价交换原理和委托协议进行实质分析,国外雇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对外派劳务人员承担工资支付义务,而且外派劳务人员有权利直接向国外雇主行使获得工资权,国外雇主与国内机构之间的协议对外派劳务人员不应当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正是由合同相对性原理所决定的。换言之,无论国外雇主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用工,只要它获得了劳动力,则必然负有支付相应对价(即工资)的义务,通俗地讲,这与“欠债还钱”的道理没有任何差别。

  虽然目前国际立法对如何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权益鲜有涉及,但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已取得的进展为其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此,各国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欠薪保障机制不仅适用于本国人,对本国内的外国人也同等适用。据报道,日本企业不仅克扣和欠发研修生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而且研修生在研修和实习期间的补助及工资也十分低廉,每月工资只是同工种日本人的四分之一左右。日本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本国法律,而且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跨国讨薪事件直击某些企业违法行为的软肋,应当引起这些为富不仁者对企业理念、法律秩序乃至现代文明的深刻反思。

  企业良知沦丧乃是“讨薪难”症结所在

  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评价当然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然而仅从法律角度观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克扣、拖欠工资的经济动因和良知沦丧才是问题的本质之所在,也是形成“讨薪难”的症结。如果说通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恒定的,那么成本与利润便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可以理解为“营利”的另一种说辞,甚至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研修生实质上是国外发达国家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变通做法。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某些企业紧紧盯住这些辛苦的劳动者,企图以“零人工成本”狠赚几笔,不得不说是社会的悲哀,也不得不引起出于良知的呐喊: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定律彻底摧毁了永动机幻想,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何时能实现“野蛮掠夺式”对待劳动者现象的永久终结?

  “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这是马克思针对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唯利是图和残酷无情的准确描述。如果今天的企业公然违法或恶意规避法律,重蹈“只要马儿跑,不让马吃草”的覆辙,那么经济发展与人文关怀、社会良知决裂的鸿沟将不再只是被欠薪者的痛与饿,而是整个人类社会的痛!说到此,对拖欠在日中国研修生工资的“健阳”公司,其经营理念“信念、信用、信赖”的解读倒是值得玩味。我们总在大力倡导企业的责任(包括社会责任),而企业最基本的责任莫过于对本单位劳动者的负责,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其他责任犹如无地基的大厦将从何谈起?试想,一个企业无法赢得劳动者对获得工资的坚定信念,企业的信用及劳动者对它的信赖将于何存?

  “信念、信用、信赖”这句话堪称经典,企业营利也没有错,但如果说法律是条血管的话,企业家也应当流着良知的血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