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非正常上访不如规范非正常受访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深圳市对14种“非正常上访”的认定和制度规范,比国家信访条例更具体和细化———这种规范本身,并无不可。
但是,我们需回过头来厘清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禁而不绝的“非正常上访”现象?究其原因,简而言之其实就一句话:信访的诉求没有得到应有的、满意的“回应”,信访者才会越位上访或者“非正常上访”。信访的目的是权利申诉,如果在正常的渠道能解决问题,没有人会费神费力去进行“非正常”的无理取闹。借信访之机聚众滋事、心怀不轨者,毕竟是少数中的少数。
譬如那层出不穷的“跳桥”式权利申诉。几乎地球人都知道,跳桥者不是真的要跳桥,而是希望通过“公共挟持”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媒体报道和高层权力介入的目的。选择跳桥“挟持”公众利益,进行另类的权利申诉表演,而将正当的诉求渠道弃置一旁———都从一个侧面反衬出政府信访部门公信力的某种缺失———相信跳桥会比正常信访更有效。假如信访部门处置权利诉求都能及时有效且有力,跳楼跳桥秀绝不至于“流行”。
在现实的语境下,“非正常受访”远远比“非正常上访”更应该规范,前者的“规范”才是建立和谐信访秩序的根本,也是基础。回避前者,而对后者进行“事无巨细”的严查严防,这种本末倒置的行政责任的“非正常缺位”,不能不让人遗憾。
陈一舟
相关法律问题
- 没有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去北京上访可以吗 1个回答20
- 厂里的员工把孩子带到厂里,孩子在厂区里玩耍时受伤责任由谁负责?有没 3个回答0
- 总向市局写上访信件,对地方派出所有什么威慑吗 0个回答0
- 关于私营企业的法律规范 1个回答0
- 怎么解决上访遇到的问题?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围观烟花时眼睛遭烟花坠落物击伤,责任谁担?
- 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
-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与优化策略
-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 刑行交叉案件中实施行政检察的问题与解决意见
-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措施
-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 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和优化思考
-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分析
- 司法裁判中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明确认定
- 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