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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堂析产有法意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一个朋友,毕业后回家乡做了基层法庭的法官。第一份岗就是离婚诉讼。

  几个月后她和我们说:“人们之所以会把离婚这么私人的事情闹到法院,无关感情,多半是为了财产分割,他们会大吵房子前面那12棵荔枝树是谁的,会抖出一叠水电费缴费单据,会争论是谁交了小女儿的学费。我有时候真的怀疑他们是不是曾经相爱过。”

  其实类似的夫妻反目的故事从来都不少见,也不仅见于当下。而这样的故事也不仅仅出现在夫妻之间,兄弟、叔侄,但凡有利益关系的人之间,都有可能因析产而翻脸。

  发妻被告侵吞家产

  清末的时候,苏州有个叫庞元阶的人。他平素并不与发妻张氏住在一起,而是娶妾另住。张氏和婆母(庞元阶的继母)住在老宅中。

  老人去世后,庞元阶与张氏立了分家契据,张氏掌管了家中的财产大权。

  此后的十几年里,庞家逐渐变卖家产。最后,张氏卖掉了老宅,将卖房款与庞元阶对劈分账,自己租了姑母张庞氏家的房住。

  又过了一年,庞元阶花光了自己分到的卖房款,就一纸诉状告张氏吞没家中财产,还殴打自己。地方审判厅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他又上诉到了江苏省高等审判厅。

  在高等审判厅的法庭上,庞元阶说,自己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田产房屋一向都是由继母掌管,后来则是张氏管理。变卖财产的时候,一半是自己卖掉的,另一半则是张氏所为。而自从自己娶妾并和张氏分家之后,张氏所管的财产的流向,自己就一概都不知道了。

  张氏则说,庞元阶这个人不务正业,只会浪费,所以家产才归自己掌管。谁知道他却把所有田产房屋都再造了一份单据,变卖这些田产房屋后娶妾另寻房产居住。在我卖房的时候,已经分给了他一半的钱,而以前分家时也说明白了以后所有的财产都与他无关。现在他实属胡搅蛮缠。

  在最后的判决里,江苏省高等审判厅的承办法官把庞元阶和张氏一起斥责了一番:既然分家契据已经立了,足以说明你们夫妻已经别产,你庞元阶怎么可以因为自己分得的钱花光了就来发妻这里再找后账,甚至诬陷她吞没财产、殴打丈夫?至于你们二人分居,并不符合法律与情理上“夫妇同居”的大义,自然应该恢复同居。你们从此应该一个改正恶习,一个婉言规劝,以期求得琴瑟和谐的生活,怎么可以还继续纠缠?遂判他搬回与张氏同居,钱归族长管理。

  叔叔被告私吞“共产”

  在比清末更早的年代里,那些因为家产分割不均而牵扯着闹上公堂的更多的却是兄弟或叔侄们。

  南宋末年的著名诗人刘克庄,在建溪和江东做了几年官,便积下了厚厚十几册笔记。记录在案的最多的就是那些被他厌倦地称为“鸡虫得失”的民事案件。翁显、翁填叔侄之间的争执,就是这其中的一件。

  翁宗珏是翁瞱、翁显的父亲。翁宗珏在世的时候,家里有些田地,后来对半分给了两兄弟。翁宗珏死后,哥哥翁瞱逐渐将自己名下的田地典卖一空,其中有一块地还并给了弟弟翁显。而弟弟则在亲戚和邻里的见证下,将哥哥典卖给别人的田地赎回了自家。经过几十年的辛勤劳作,他便置下了些田产。

  后来,哥哥死了。侄子翁填看中了叔叔家那相对丰厚的财产,便告到官府,说叔叔将两家共有的田产私下吞没,要求均分。

  在判词里,刘克庄简要叙述了他所查明的事情由来,然后斥责翁填:祖父在世时给兄弟二人分田一事距今已经过去三十多年,而叔叔开始赎地、买地已经是祖父死后二十年,其最近一次购地也是四年前。这时两家早已分家,还谈什么共有?姑且放过你这一次,责成你把契据还给翁显。

  一切源于贪欲和情感缺失

  几百年来,为了调和这样的矛盾,刘克庄与他的同僚(和后来人)们可谓费尽了心机,只为换得一个双方都能心平气和认可的结果。然而当事人仍然总是“罔顾”兄弟情义或者旧日感情,拒绝各让一步。

  为何如此?我想,这是因为当脉脉的温情不在之后,剩下的自然只有精打细算、斤斤计较了。百事悲哀的绝非只有贫贱夫妻,越是有几分家产的夫妻、情人、亲友,到了分道扬镳的时候,他们越是彼此争得利害。

  因为,贪欲是永远无法满足的。

  然而,也不能说这些析产的人们个个都是因为利益迷了心窍。

  析产往往是因为分家,而分家则意味着共居关系的解除,并伴随着原本亲密的感情变淡漠。正是因为庞元阶和张氏彼此没有了夫妻之情,才会从同林鸟变成各自飞。

  析产案件考验法官如秤之心

  因此,如何面对这些已经感情淡漠、形同陌路而又各自振振有词的当事人,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考量的便是法官的智慧了。在谨守法条的同时,法官还必须正确理解法意。只有分析清楚个案事实之后,法官才会有明白清楚地说理。

  像庞氏夫妻分居一案中,对于财产监管由第三方(族长)监管,双方均无异议,但对法官不分青红皂白的以“揆之法律,证以礼经,同居之义务何存,共牢之微意安在”的大道理,将早已没了感情的两夫妻硬按在一张床上的决定,当事人庞元阶自然会反对。

  与刘克庄同时代的真德秀曾经这样劝诫他属下掌管司法的官员们:“公事在官,是非有理,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瓦公法以徇人情。诸葛公有言:吾心有秤,不能为人作轻重。”在面对那些撕破脸闹分家的人们时,司法者需要的也正是这样一颗如秤之心:搞清了事实,权量了法意,说明白了道理,才有可能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不满。否则,即便事后没有再起纷争,也终究不过是一笔糊涂账罢了。

海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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