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查看资料

不提赡养提房产 子女为老父亲四合院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刘老先生拥有北京市东城区一处小四合院,2001年老人与大儿子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将全部房产赠与给大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老人病逝后,大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今天上午,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赠与合同有效,被告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刘老先生拥有东城区一处小四合院,共有房产17间,2001年,老人在世时与大儿子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将全部房产赠与给大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2年,老人病逝,老人共有两儿两女,大女儿在近期才得知祖产已经赠与并全部转移至大弟名下,大女儿认为父亲生前患有精神疾病,根本不具备行为能力,如何能将全部房产赠与大弟,且母亲尚在,老人膝下有四个子女,老人对子女一样疼爱,不可能只将房产赠与给大弟一人,也不可能不顾及母亲权利,因此,大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刘老先生于2001年5月29日在北京市第六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其中,在该医院对其进行的会诊记录中记载“近5-6年易激薏、冲动、性格固执、任性,有间断的妄想,目前考虑脑动脉硬化的精神障碍”。但对于刘老先生在办理赠与公证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病例并未明确认定,原告并未提供其他合法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就此以原告不能提供翔实的证据证明刘老先生生前赠与属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赠与,故法院认定该赠与有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