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让我看的莫名奇妙
发布日期:2010-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可以看出检方指控,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银行财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
(二)辨方(许霆的辨护律师),对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异议,就是说许霆对17.5万元的占有权是非法的无异议,主要争议是在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银行财产上。检方,许霆客观上实施的非法取款的手段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盗窃罪中规定的“秘密窃取”指的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当场发觉的方法,违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利用非暴力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印“秘密”具有主观性、相对性的特点,主观性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未被发觉,至于实际是否被发觉并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相对性指的是行为的秘密性只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即只要行为人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即可,至于是否会被其他第三人或财物所有人、保管人设置的工具发觉不受影响。秘密性还只相对于行为实行的当时而言,至于行为事后是否会被发觉亦不影响秘密性的成立。而“窃取”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背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性和手段的非暴力性。辨方(许霆的辨护律师),许霆是合法取钱,密吗正确就是合法交易。ATM机知道就是银行知道等等,故许霆不是秘密窃取。最后,法院没认可辨方(许霆的辨护律师)的观点,支持了检方的观点,判定许霆盗窃罪成立,驳回上诉,维持5年的原判。
(三)我看来,检方和辨方(许霆的辨护律师)的控辨对许霆是否构不构成盗窃罪无关。法院判的也无根据!就算许霆对17.5万元的占有权是非法的,也是秘密窃取的,就能证明许霆是构成盗窃罪了吗?不能!公安机关有时取证,经批准要秘密进入犯罪嫌疑人家查找物证,并一经发现有用物证要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物检。如有必要还要多次去,有时物证还是贵重物品。这里有非法的占有,有秘密,有窃取,因为一经发现有用物证要带回公安机关进行物检,就是非法的占有,是违背(犯罪嫌疑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意志性和手段的非暴力性。所以说即便是“非法的占有”,“窃取”,“秘密窃取”和是否构不构成盗窃罪无关。要看这“非法的占有”,“窃取”,“秘密窃取”采用的手段是否合法。
附,许霆本无罪,可让我们的检察官,法官,法学家们给解释成了盗窃罪!按他们对刑法264条的解释,许霆构成了盗窃罪,可按这样的解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机关,国安机关等等的秘密取证过程都成了盗窃过程,都构成了盗窃罪,而且还是团伙犯罪。那样许霆要判也应和这些参与秘密取证工作的公安干警,检察官们一块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早在2000多年前的秦代就统一了度量衡,故法律的准绳(度量衡)应该是一样的,不能对许霆一个样,对公安干警,检察官们就另一个样,这不成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性点灯了吗?!俗话讲的好,要死一块死,跳油锅一个对一个,谁怕谁?(北京燕山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王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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