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环境保护法》的重点法条提示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第9-12条: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职权。
(2)第18、19条:限期治理制度。
(3)第26条:“三同时”制度。
(4)第28条:排污收费制度。
(5)第41条:环境民事责任及|法j律.教i育^网|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
(6)第42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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