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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的失落与复活----一个律师眼中的法律条文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已不记得上一次完整读过的一本书是哪本了,我发现不单是我,我周围的几乎所有人都已经不太爱读书,大多数是没有可供操控的时间来完整地读一本书。当然,我说的“不读书”不等于“不阅读”,我这里指的“书”,是较比正式的那种,至少中长篇小说的厚度,里面全是文字、插图很少或没有。虽然我也时常瞅不冷子想起一件事或突然心血来潮,赶紧找出一本书来翻翻,可是一旦把那些兴奋点平息下去以后,这本书就会很快被抛到一边了,过几天,掸掸土,又放回书架了。如是者多次后,我就逐渐发现,原来我所有的书籍基本上都已沦落为“工具书”了,其作用仅限于某部分内容的查找。

  其他的文字类刊物也一样越来越不招人待见。读报时,我一般只看大标题,小字的浏览速度则一目十行不止。各种花花绿绿的时尚类、家居类、旅游类、八卦类杂志充斥着我们的视野,就连《中国国家地理》、《文明》一类披着文化外衣的杂志也不得不用大量的照片说事儿。

  如果说还有些消遣和审美意味的书籍和报刊都具有这样的命运,那么可想而知,对于律师来说,平时广泛接触的法律条文、判决书、备忘录等等东西,那就更是冰冷、乏味,不着人待见了。文字,似乎已堕落为纯粹的工作语言,在工作过程中,文字则硬邦邦地带着一副令人憎恶的面孔被人避之唯恐不及。尤其是长达十几甚至数十页的备忘录,不断粘贴、复制的过程使得文字纯粹成为了计算小时的载体。

  就这样,每天接触的文字,就这样同我们渐行渐远。但是,如果您换一种角度和心态去观察每天都接触的垃圾文字,你没准会发现这些字符又能够神奇地复活,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神奇的国度中。那些庙堂之上尸位素餐之辈,居然能在法律、法规中琢磨出种种匪夷所思之奇思妙想和诡异东东,实令人叹为观止。于是,你能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捧腹,比听郭老板、周老板的相声还有意思,当然,您得带着感恩的心去发掘,不要让这些字符偷偷溜走。因为本应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经某些专家稍一抚弄,即立刻化腐朽为神奇,为您紧张的工作提供笑料,您能不感恩乎?

  说得这么邪乎,恐有人不信,那就看小人为您拈来几则撷英。

  NO.1 《物权法》

  娱乐指数:★☆☆☆☆

  《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点评:这条基本会被人忽略不看,但如果您仔细琢磨一下呢?这个类似于绕口令的规定逻辑相当幽默。这句话有两个分句,前一分句是前提,后一分句是结论。但是似乎前一分句的前提明显已包括结论了。可不是吗,既然法律都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您后边又加一句“属于国家所有”,这有啥必要呢。

  我认为,该条真正要说的是:凡是野生的,国家想要,就是国家所有。国家不想要的,就爱谁谁。国家想要野狗狗,就要野狗狗,想要野虎虎,就要野虎虎,想要野狼狼,就要野狼狼。

  遗憾的是,《物权法》颁行以来,野生动物,尤其是诸如黑熊、大象啥的半夜三更偷食村民粮食,或者袭击人类,还没有国家赔偿损失的案例出现。因为涉及到赔偿的时候,国家说了:伤害您的不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所以,您自认倒霉吧。

  NO.2 关于刑法逃离部队罪的司法解释

  娱乐指数:★★☆☆☆

  《刑法》第435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LA军事法院1999年向两高请示:《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两高收悉后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点评:刑法说得已经不能再清楚了,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第一款),战时犯此罪的属于加重情节(第二款)。那么,非战时犯此罪的,当然按照第一款处理了。这个连小学生这样的无行为能力人都不会有错误理解的问题,竟然难倒了我们战无不胜、武运长久的PLA,而且还有闲暇在准备50周年阅兵大庆的紧张时候,向两高请示什么“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更为夸张的是,两高还“经研究”,估计是审委会集体讨论过的,最后解答了这个本应该“贴两耳刮子打回去”的弱智问题。

  NO.3《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指数:★★★☆☆

  那些非量贩式的歌舞厅里面到底啥样,其实不用我多说,那里面如果不藏污纳垢,估计去的人至少得少三分之二,咱们“保八”的任务岂不难以完成。不过如果万一有没去过的先生,公安部的规定绝对可以作为路线图,试看: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点评:这些规定如果全部遵守,包间内基本就跟候车室区别不大了。其实在我看来,这些规定制定出来就是供经营者逐条详细违反之用的。您只要把所有的“不得”换成“应该”,就基本是娱乐场所的现状。仅仅从这些规定本身看,我敢保证,起草者对于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绝对没少去,否则不会写得这么细致入微和引人遐想,连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这些东西都洞若观火。以致使得这部法规通篇都飘散着荷尔蒙的气息。

  NO.4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娱乐指数:★★★★☆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管理办法本身就相当具有娱乐性了。让我们看看个中精彩段落。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点评:请问您是不是得做个问卷调查呢,内容为“您是否要求××活佛转世,您的一票可能影响该活佛转世”。调查完再宣布投票结果,凡是政府不想让转世的活佛,则没机会转世了。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点评:请到阎罗殿档案系统查询。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点评:不知道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需要什么能力,是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0万还是登记僧侣超过100人?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点评:这才是真正目的,您不就是想阻止DL喇嘛按照他的意愿转世吗,只要有我们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您DL喇嘛集团指定的任何人我们都不会承认。活佛转世本身就是唯心主义的体现,与我们伟光正执政党的唯物理念根本就是不沾边。但我们就不信邪,不仅要“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还要让“深入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旗帜高高飘扬在阎罗王的管片儿内。

  接下来,本人见过的最雷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闪亮登场。

  NO.5 一个倒霉的女人引发的倒霉司法解释

  悬疑指数:★★★★★

  娱乐指数:★★★★★

  最高法于1990年向广东高院作出的电话答复:

  你院请示:一被害人在同一个晚上分别被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公安机关同时侦破,检察院以一个案件起诉,法院是作一案审理还是分案审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情况,这3个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个被告人分别实施的各自独立的犯罪,因此,应分案审理,不宜并案审理。

  点评:严格说,这个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但这丝毫无损其超级悬疑指数和娱乐指数(本人在此绝无对受害者的调侃之意,只是此事太过蹊跷和匪夷所思)。

  首先,案件事实为“一被害人在同一个晚上分别被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而且公安机关还同时侦破”。我们试着进行情景再现。A女在某晚被B男强奸,她精神恍惚、郁闷地往家里走或漫无目的溜达而且没有报案,当然也有可能前往报案的途中,那时毕竟没有手机。这时C男发现了A女,淫心大动,于是实施了强奸行为。此时A女更加恍惚和郁闷,继续进行着位移活动,也有可能继续着报案之途。后来,D男又发现了A女,又一次实施了强奸。最后,她报案了,而公安局还恰巧同时侦破。而这3个人事前互不通谋,是否认识不清楚。

  作为A女,其悲惨至极的遭遇属于绝对的超低概率事件,A女如果当时买彩票,肯定能中大奖,可以1990年我国还没有博采业。想来想去也没有什么合理的解释。说是轮奸吧,三个人本来互相通谋但故意予以否认,这是可能的,但为什么要在不同的地点呢?他们不嫌麻烦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A女是精神病人,被强奸后赤身行走,又勾起了另外二人的淫欲。但问题是如何报案的呢。唯一的解释就是A女的家人报案,可A女既然精神有问题,公安局怎么就同时抓住这“互不通谋”的三人的呢?总之,我是没法自圆其说,只能归结为:要么是A女太倒霉了,要么是公安局抓错人了。如果有机会,本人一定要到广东高院将案卷借来一阅,以解我世纪谜团。

  其次,如果真的是“3个互不通谋的犯罪分子在不同地点和时间实施了强奸”,那么这当然属于三个案子了,道理很简单,三个人是出于分别的故意实施的犯罪,显然不属于共犯。那时我国79《刑法》还在实施,解决这个问题是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的。检察院作为一个案件起诉就已经很莫名其妙了,广东高院竟然还荒唐地向最高请示,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们整天都在琢磨什么呢。对一系列的荒谬行径,我确实快不知道说啥了。

  以上是本人挑选的部分鲜活例子,这些搞笑加无厘头的文字,如果您感兴趣,可以说是俯拾皆是。您也可以继续从No.6写到No.N.面对这些文字,当我们与后代甚至是后代的后代讲故事的时候,至少还可以告诉他们:你们的父、祖辈生活的时代不仅仅有专制和压迫,还有高级的幽默。(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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