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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答复 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10-03-17    作者:110网律师
一:婚姻法:
      1问:丈夫给情人分手损失费妻子能否要回?
        答:可以要回。
      2问:恋爱期间借钱,分手是否应还?
        答:应还,要有证据。
     3问:订婚时送的彩礼,退婚时应否退还?
       答:三种情况应退还。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虽然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问:妻子偷情生子,丈夫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可以的。
  5问:夫妻间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答:关于财产的有效,关于人身方面无效,以身份关系为条件的也无效。
  6问:因恋爱支付10万元分手费,事后反悔能否要回?
   答:不能,但有例外情况。
 7问: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有何区别?
   答:第一看同居发生后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第二法律后果不同,非法同居一般不构成重婚罪,也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问题。
8问:无效婚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遗产?
答:不能。
9问:婚内写借条,离婚索债应否支持。
答:看借条内容是否合法,一般应支持。
10问:原告起诉离婚,应负哪些举证责任?
答:1:结婚证2: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分居两年以上3:证明财产归属4:子女抚养费数额和被告承担能力5:其他
11问:判决一 方抚养子女后,抚养关系可否变更?
答:4种情况下可要求变更,
12问: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否要求补齐以前的抚养费?
答:不能。
13问:能否以“免付抚养费”换取“放弃探望权”
答:不能。
14问:离婚财产协议能否被撤销?
答:两个条件下可撤销。
15问: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的条件?
答:有4种情况可请求另 一方补偿。
16问:在哪些情况下受害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答: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
17问: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另一方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
答:能,法院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补1、什么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答: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补2、“抚养费”包括那些?
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补3、继母与生父离婚后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答:有。条件是:1、已与该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2、继母年老体弱,生活无来源。
补4、什么情况下(外)孙子女和(外)祖父母之间应尽赡养、抚养义务?
答、条件:1、有负担能力;2、(外)祖父母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抚养)。
补5、兄姐对弟妹有无抚养义务?
答、有。条件: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3、弟、妹未成年。
        反之,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补6、父母再婚了,儿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变而改变。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赡养水平,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二:医疗事故
19问:构成医疗事故需要哪些条件?
答:需具备5个条件:1,主须是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2,存在过失3,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4,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5,危害行为个危害结果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问:医方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1问: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的诉讼的期限有多长,如何计算?
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1年内
22问:鉴定期限是多长?
答:应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坚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知日起45日内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3问:赔偿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房地产
24问:目前国家对小产权房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强调3个原则:第一新发生的一定要严肃查处第二历史形成的要的地方政府妥善处理,第三决不让开发商在小产权房中占便宜。
25问: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是否有效?
答:无效。
26问:为逃税签订“黑白合同”降房价能否索要差价?
答:不能。
27问:临时用地期限是多长?
答:一般不超过两年。
28问: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答:为该耕地被征用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29问:征地费用有哪些部分构成?
   答:六部分:1,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青苗补偿费,4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6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
30问: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是什么?
   答:1登记收件,2勘丈绘图,3产权审查,4绘制权证,5税费发证。
31问:我们现行土地使用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答:1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及少量划拨。
          2土地使用权以成为一种物权。
          3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同时强加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
         4建立系统的登记制度确认使用权。
   32问:房屋拆迁有哪些禁止事项?
        答: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续租或新租房屋。
   33问:房地产转让的程序有哪些?
       答:1签约,2申报,3审查,4查勘与评估,5完税,6合法过户单。
   34问:商品房现售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1开发商应有企业法发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批准文件。3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落实。6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已具备交付条件。7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35问: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答:1无所有权证的。2被限制产权的。3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违法建筑。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8不符合环保,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9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36问:居民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哪些优惠?
      答:1享有多种房价折扣。2减免部分税费。
  37问:职工购房后产权归属如何?
      答:依其购房价格不同而不同,1,市场价的,归个人。2成本价的,归个人,但一般5年后才可交易,并补交土地使用金和税费。3标准价的,拥有部分产权。
  38问:房地产关系中发生的犯罪有哪些?
      答: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罪。
  3非法批准征用.占有土地罪。
  4非法底价出让国土使用权罪。
  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6其他。
四.农村土地承包权纠纷
39.农民是否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承包经营权?
答:可以,前题是:1、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2、不得损害土地从事掠夺式经营。
40.土地承包的程序是什么?
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打算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签订承包合同。
41.承包方案应如何确定?
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2.承包期内,承包地是否可以调整?
答:不得调整。但遇特殊情形,须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和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什么是需要适当调整耕地和草地的“特殊情形”?
答:主要是:1、部分农房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突出的。但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若有机动地或其他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
44.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有什么影响?
答: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5.什么情况下,发包方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答:1、干涉承包方合法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4、非法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5、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7、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46.发包方已将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请求发包方和第三人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否支持?
答:应予支持。但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不予赔偿。
47.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人有哪些权利?
答: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请求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放弃统一安置的承包方,还有权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要求土地补偿费。
48.人已死亡,继承人是否有权获得死者生前的土地补偿费?
答: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若其死亡,则继承人可以继承。
五、保险法
 
49.既享有社会保险,又投了商业保险,能否同时兼得?
答:可以。
50.缴纳保险费的人是否一定是受益人?
答:不一定。看缴纳保险费的人在保险关系中的地位。
51.何为“意外”事故?
答:是指外来的、剧然的、实然发生的客观事件。
52.投保后保险公司可否解除合同?              答:不可以,除非其法定理由成立。
51、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人已依约交付保费,能否证明保险合同成立?
答:能
52、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答: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53、财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发行什么法定义务?
答: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54、保险人的保险条款用词概念不清产生歧义怎么办?
答:应作出有利于投保的解释。
55、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答:除非保险人能证明其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不生效,保险人仍应依约赔偿。
56、人寿保险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期限最长是多少?
答:5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7、保险人未依约给付保险金,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
六:社会保险
58、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如何处理?
答:由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59、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最长是多长?
答:两年。
60、经办机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查决定?
答:应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
6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如何建立的?
答: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6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63、哪些人可以按照《办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64、谁是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主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6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少?
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6、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答:不缴。
67、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如何计付?
答: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社会福利
68、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什么方针和原则?
答: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69、哪些人有权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70、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7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72、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什么情形?
答:(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3、我国关于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74、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赔偿金?
答:(1)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治安管理法
7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都要处罚?
答: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犯精神病的,不予处罚;超过六个月的,不再处罚。
76、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否处罚?
答: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7、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如何处罚?
答: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8、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如何处罚?
答:先警告,不改正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79、典当业承接典当物,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发行登记手续应如何处罚?
答:视情节轻重处5日至10日拘留,500元—1000元罚款。
80、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如何处罚?
答:先警告,不改正的或放任动物恐吓人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8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少?
答: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82、公安机关不严格执法,谁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
83、哪些情形下,给予办案警察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答:(1)刑迅通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私公、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4)违反规定使用或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5)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6)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不及时出警的;
(7)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84、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答: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物权法
85.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的义务是什么?
  答:1.应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
   2.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
86.对相邻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1.相邻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各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2.通行关系: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3.相邻管线安设关系:对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的,该权利人应提供必要便利.
   4.相邻通风,采光,日照关系: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
   5.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安宁,安全,及卫生.
   6.因利用相邻不动产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87.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的如何处理?
    答:所有权人有全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
    1: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受让人.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
 88.被盗,被抢或遗失物如何追回?
  答:1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2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如受让人合法取得,应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89.应如何处理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答:1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
     2.应妥善保管.
   3.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必要的保管费或履行悬赏承诺.
  5.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报酬,费用或悬赏.
90,抵押合同生效而义务人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怎么办?
  答:可强制执行进行抵押物登记.
91,抵押权行使的期限是多少?
 答: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十:著作权法
92.什么是职务作品?有何规定?
 答: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除非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但该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4:若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有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给作者奖励.
93.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而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媒体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答:构成.
94.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答:可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若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修改,复制,传播该作品,则构成侵权.
十一:商标法
95.商标使用人有何义务?
答: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负责.
96.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97.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答:以侵权者所获利益或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为限.如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判决给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十二:行政处罚法
98.什么样的行政处罚无效?
答: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99.因受到违法行政处罚而遭受损害的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答:有权.
100.一般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答:不能.
101.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才被发现,能否给与行政处罚?
答:不能,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102.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否则处罚无效?
答:1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成立的应当采纳.
十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103.什么是商业秘密?
答: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04.何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答:1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的.
105.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答: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以下情形,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106.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来认定.
107.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或提出保密要求.
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107,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负什么举证责任?
答1,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
2,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3,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
108,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哪些?
答:1载体.
2,具体内容.
3,商业价值.
4,具体保密措施等.
109,侵犯商业秘密应当如何赔偿?
答:1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计算.
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可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110.因侵权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如何赔偿?
答:应根据该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111.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答:根据其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十五:其它: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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