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在庭外调查核实时应予限制
发布日期:2010-03-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冻结”。 此项规则属于授权性规则,根据该项规则,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范围仅限于六种情形,即勘验、检查、鉴定和查询、冻结。显然这六种情形属于诉讼的程序事项。
二、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言词证据有违职务中立的原则。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面对强力的国家指控,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证明其有罪无罪和罪行轻重以及应否负刑事责任的证据的义务,被告人有自行辩护和举证的权利,而法官根据证据法则通过对控辩双方证据的审查来确认证据效力以便查明事实,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无举证的权利和义务,倘若法官对言词证据有疑问,进行庭外核实并据为定案依据,那么法官有侦查权利之嫌,同时这于公检法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相背。
当然,人民法院承担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但是作为法律的适用主体,更应严肃执法。
河南泌阳县法院 马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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