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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产争子女目的实现反悔被驳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回放

  张某与李某两人常因生活小事而争吵,时间长了,两人决定离婚。

  张某提出,女儿由他抚养,相应的,在分割财产时他应得到照顾。妻子李某觉得把财产留给孩子也没落在外人手里,就同意了张某的意见。


  两人在法院的调解下离婚,并约定两人唯一的一套房屋归张某所有。

  谁知仅仅过了两个月,张某就以自己生活困难并且长期在外出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李某则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认为自己在分割财产时出于孩子的考虑才同意房屋归张某所有,现在张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属于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具有抚养女儿的能力,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足,于是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张某在离婚的时候,为了在分割财产时获得更大的利益,于是和妻子争抢女儿的抚育权。

  为了女儿,李某同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放弃了对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的分割权,同意将该房屋分给张某。

  但是,当获得房子的意图实现后,张某却把自己的女儿当成了累赘和“油瓶”,找借口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这属于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

  而抚养关系一旦确定,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不能够轻易变更。

  本案中,张某所谓的没有抚养能力等理由与事实不符,其诉讼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逃避其应尽的抚养义务,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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