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闹离婚妻子暗卖房 法院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庭审中,杨某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齐某协助办理共有产权证事宜。
经开庭审理及综合评议,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诉争之房系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之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诉讼中的双方在贷款合同上以财产共有人身份签字,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情形,故对杨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与齐某共同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齐某应协助杨某到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所有权证变更手续。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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