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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财产分割转移产权 钻法律空子反失新房

发布日期:2010-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在离婚时减少损失,陆某将房产产权转移给了姐姐,谁料夫妻和好后,姐姐却不愿归还房产。近日,法院驳回了陆某要求其姐归还房屋的诉请。承办法官表示,想钻法律空子,正是陆某得不偿失的原因。
   1999年1月,陆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碧云公寓的一套预售 商品房,并支付了15万元首付款。不料四个月后,妻子突然提出离婚。为了避免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陆某和姐姐商量,将预售合同转让给她。当年6月,陆某代姐姐重新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申请贷款的手续也均以姐姐的名义实施。2000年3月,其姐取得了产权证。但是在2000年7月,法院驳回了其妻提出的离婚诉讼,不久两人又和好如初。
   今年3月,陆某将新家具搬入空关已久的碧云公寓,准备入住。没料到姐姐突然称,此房产权归她所有,要求弟弟搬离。弟弟不答应,于是姐姐一纸诉状将陆某告到了长宁法院。
   长宁法院认为,陆某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其姐是名义上的买受人,所以判决此房产权归其姐所有并要求陆某搬离此房。判决后,陆某提出上诉,近日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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