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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能否让我在搜索引擎的地盘上撒点野
www.110.com 2010-07-08 16:36

  与百度被判帮助行为几乎同时,另一搜索引擎巨头谷歌也在中国遭遇了“商标门”。

  2007年8月,广东台山港益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港益电器”)发现在谷歌搜索引擎中输入其商标“绿岛风”,搜索结果却显示“赞助商链接,绿岛风———第三电器厂”,点击则进入了广州市第三电器厂的网站。

  而广州市第三电器厂同样以生产风幕机为主,两家的产品属于同类,并有市场竞争关系。

  港益电器认为“绿岛风”是自己的品牌,而且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知名度,广州市第三电器厂出于商业目的,未经港益电器同意,在同类产品上使用“绿岛风”注册商标进行宣传,这种行为属于“搭便车”,误导消费者,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

  “Google为获取广告收益,在明知我们为‘绿岛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大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其开办的搜索引擎上为第三电器厂的侵权行为提供宣传平台,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港益电器新闻发言人周北亭认为。当年8月,港益电器有限公司将第三电器厂和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GOOGLE在中国的运营主体)一同告上了法庭。

  然而,谷歌与百度在情节近乎相同的侵权诉讼中,却得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2008年5月2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第三电器厂构成侵权,而谷歌免责。

  间接侵权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特殊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百度和谷歌的“商标门”事件凸显了目前法律界对网络搜索引擎是否能够造成商标侵权问题的意见不一,直到现在,正反方的观点依然鲜明、对立。

  ■反方

  “红旗标准”下的搜索引擎商不能采取“鸵鸟政策”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袁秀挺认为,百度的竞价排名服务项目是一种收费项目,因此,百度有义务对参与竞价排名的企业进行相关资质的审查,对于竞价排名服务中出现的虚假网站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帮助侵权的间接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在主观上的过错,应理解为“明知或者应知”直接侵权的存在。至于如何判断“明知或者已知”,袁秀挺提到了“红旗标准”。

  所谓“红旗标准”,是指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装作看不见侵权事实,则同样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应当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对于百度网主观过错的判断也可以适用“红旗标准”,大量的第三方网站以“大众”和“大众搬场”为关键词向百度网申请“竞价排名”服务,而“大众”商标和“大众搬场”字号在上海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他企业不可能在工商部门登记与原告字号相同的公司法人。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有理由认定,百度对于如此明显的侵权行为却视而不见,也未采取任何审查措施,因此被推定为具有间接侵权的主观过错。

  ■正方

  搜索引擎商不可能准确判断客户网站是否侵权

  “谷歌”案和“百度”案判决的主要分歧在于搜索引擎商的注意义务,这也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邓宏光博士认为,关键词本身是中立的,无合法与非法之分,即便是选择和提交竞价排名关键词的行为也不应当被认定为非法。

  “将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引擎的关键词,实际上使用的是商标中的商标标识,而不是真正的商标,自然也不存在侵权和非法之说。”

  邓宏光认为,法院不应当要求搜索引擎商准确地判断出客户网站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特定的标识是否为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这本身就很难判断。我国注册的300多万件商标已经占据了大多数常用词汇,而且被链接的网站都包含了丰富的内容,要求搜索引擎商确认被链接网站所用的所有词汇不构成他人的商标标识,几乎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

  商标侵权行为除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假冒行为外,还包括将近似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相同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仿冒行为。“‘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本身就需要在个案中综合所有相关因素才能够得出结论,要求网站对仿冒行为作出精确判断,显然是一种苛求。”邓宏光认为。

  商标使用类型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判断网站侵权的难度。“商标权人除了自己使用商标外,还可以通过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等方式使用该商标,甚至还可能出现在不属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许可使用。”

  邓宏光据此认为,商标侵权判断的复杂性决定了搜索引擎商不可能准确地判断出客户网站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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