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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纠纷不妨“调”“解”两步走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审理民事纠纷的程序,立案后,下发受理、应诉通知,尔后确定开庭的时间,在庭审中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进行判决。这种庭审调查和调解一步到位的审理方式对审判人员而言,既便捷也合符程序。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案件开庭审理时,就是当事双方对立情绪最严重的时候,甚至是情绪积累的爆发点,此时法官要进行调解,当事人或拒不同意调解,或提出情绪化的、远超实际的调解条件,调解难度极大。最终勉强调解或判决,对当事者来说,问题不一定完全解决,要不上诉,要不留下积怨或隐患。

  笔者所在的江西省芦溪县法院大安法庭,充分发挥山区法庭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时间较为充裕的优势,在审判实践中通过采用“调”、“解”两步走的方法,即调查、调解两项工作先后进行,成功地化解了大量棘手案件,让当事群众感到满意。例如2010年春节前夕,法庭就用这种方法成功实现了庭前调解两件棘手的离婚案件:

  贺某是外县女青年,在广州打工期间通过伙伴刘某认识了刘某的哥哥刘某某,在近半年的书信、电话交往中,于1997年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实际接触少,了解不深,婚后矛盾迭起,虽然生了一个儿子,也建了两间房子,但每逢在一起时不是吵闹就是打架,感情不断恶化,贺某又不敢告诉娘家,在本地又举目无亲,苦水只得往肚内咽。为逃避丈夫的打骂,贺某索性调换打工地三年不回家,今年元月,贺某来到法庭要求离婚。法庭收诉状后,并没仓促立案,而是首先向贺某询问情况,做好笔录,尔后找来刘某某进行询问。刘某某反映贺某近几年有外遇,但他就是不同意离婚,如果贺坚持离婚,得弥补他精神损失2万元。承办人让其拿出贺某外遇的依据,刘说没有,是估摸的。在此基础上承办人一是对其进行普法教育,二是劝导,指出其过错和双方没有感情的事实。在教育与劝导下,刘某某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和过高要求于法无据,同意离婚。有了第一步背靠背工作基础,法官择日将双方通知到庭,面对面着手调解,不到四十分钟,便调解成功。

  无独有偶,刘某诉刘某某离婚一案,2010年元月4日在法院收到原告寄来的诉状后,原告仍在广州打工,要年底才能回家。为了在原告假日中了结纠纷,法官元月5日、元月6日两次深入被告家中,做被告的疏导工作。被告深知去年就是法院劝和的,今年刘某离意已决,于是同意离婚,但提出原告给他适当的补偿。承办人立马电话告知原告,原告考虑后回复给予3000元,2月8日原告回家来到法庭,做好笔录后,然后让双方见面,只做一个庭前调解笔录就调解了该案。

  “调”“解”两步走,受理案件后先调查摸底,即在处理纠纷时,先背靠背开展调查摸底和劝导工作,了解争议核心,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如果没有前期工作,直至庭审时才开始做双方工作,双方本来就一肚子火,会引起争执,使问题复杂化。走了第一步,在达到意见相差不太或一致时,尔后开展第二步,即面对面调解,形成第二次笔录。这种做法虽然费时费口舌,但效果更佳,使纠纷得以解决。

易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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