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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也应入罪

发布日期:2010-03-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对以单位名义私分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给个人的行为没有规定。笔者认为,私分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的行为也应入罪,并建议将私分国有资产罪修改为私分公共财产罪,即将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共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公共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设立的新罪名,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刑法作为保护公共财产,制止和惩处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的最后防线,刑法设立私分公共财产罪,不仅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也能更好地保护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有利于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

  另外,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一定意义上是等同的。如果刑法将私分非国有资产的公共财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李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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