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连续工作二十年 如今身份变派遣 ——两单位联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10-03-26    作者:110网律师
连续工作二十年 如今身份变派遣
——两单位联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19905月,肖某某应聘到洛阳一家大型企业(下称某公司)工作,工种为挡车工,工作地点与工种一直未发生变化。20097月,肖某某身体不适,因休病假等原因与某公司发生纠纷,车间主任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肖某某多次与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赔偿与社会保险等事宜协商过程中,得知自己在同一工作岗位连续工作20年,劳动关系的相对方却在2005年变成了洛阳市某派遣中心(下称派遣中心),为此发生劳动争议,肖某某向洛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派遣中心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两单位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接受委托后,收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调查,参加了该案的开庭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派遣中心严重侵犯了肖某某的合法权益,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本案申请人本就在某公司工作,某公司将申请人交由派遣中心,再由遣中心“派遣”到某公司,属于恶意“倒派”。
2、派遣中心与肖某某所签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派遣中心与肖某某所签劳动合同的根据是某公司与派遣中心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而某公司与派遣中心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目的是减轻资方的责任和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将肖某某推向派遣中心,再由派遣中心“派遣”回公司 ,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有悖于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无效,派遣中心与肖某某所签劳动合同当然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劳务派遣疑问劳动部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并对“三性”进行了解释,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肖某某自19905月至到某公司某车间从事挡车工(主营岗位)连续工作二十年,中间从未换过工种,该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能实施劳务派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劳动部的答复,也应认定派遣中心与肖某某所签劳动合同无效。
3、应认定肖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肖某某自1990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间未真正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对肖某某进行经济补偿,应认定肖某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某公司违法与肖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肖某某支付赔偿金,赔偿因未缴纳失业保险给肖某某造成的损失,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办理档案移转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两单位应对肖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方西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李思南律师
江西南昌市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马清义律师
宁夏银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