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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专题——合议制度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议庭的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再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中,只是对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才试行合议制,其合议庭都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二)合议庭的权限

  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时,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裁判,这一点与仲裁不同。

  (三)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院内部固定设立的机构,与合议庭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裁判权。

  【真题题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三/37)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款规定,A项正确。依据第41条第2、第40条第1款规定,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要按一审程序进行,即可以由陪审员参加审理,B项正确。依第40条第2款和第142条规定,D项正确。依第161条规定可知,特别程序并非都采用独任制,特别程序一般都是独任制,但是有例外。C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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