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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成功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0-04-12    作者:乐祥立律师
辩  护  词
                                          北京律师乐祥立    咨询电话:13261954395
尊敬的检察官:
在后接受解玉龙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经过两次会见解玉龙及查阅相关的案卷,我认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解玉龙的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解玉龙依法不构成赌博罪,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在事实方面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解玉龙构成赌博罪。
1、解玉龙未参与赌博,宣武分局预审处所列参赌人员名单、相关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为证。
(1)、宣武分局预审处所列参赌人员名单中没有解玉龙。
(2)、从赌博的起因看,由赵学民提出,解二龙同意,有赵学民、解二龙和刘军三人一致的口供为证;从参赌者的来源,是由解二龙组织的,有赵学民、解二龙、韩秋和王庆安的口供为证;从赌博实施的分工看,赵学民和解二龙轮流看场和望风,有赵学民、解二龙的一致的口供和陈红泰、张芳、王春雪、张家杰、刘军、吕四新的辨认笔录为证;从获利结果看,由赵学民和解二龙平分,有赵学民和解二龙的口供为证(第一次获利1400元,二人平分700元;第二次获利1200元,平分600元;第三次未来得及分赃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2、解玉龙没有抽头获利。
(1)、这一事实有赵学民、解二龙和解玉龙的口供为证。虽然解二龙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口供中,曾经指认解玉龙参与赌博和渔利,但是从第三次开始的后面五次口供之中,明确承认以前没有说实话,明确承认该赌博行为完全是由他和赵学民组织的,推翻了以前的口供。
(2)、在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和起诉意见书中均未将从解玉龙处查获的938元人民币作为“水钱”或者抽头获利来处理。
3、解玉龙不知道棋牌室内发生了赌博行为。
(1)、解二龙和赵学民的口供证明他们没有告诉解玉龙赌博的事情;
(2)、解玉龙的口供证明他没有细问包间的具体情况;
(3)、虽然有吕四新、张家杰和彭大春指认解玉龙知道赌博行为,但是相对于赵学民和解二龙作为局内人(参与赌博的全过程)而言,吕四新、张家杰和彭大春是局外人(仅仅听人道听途说),前者比后者对赌博内幕更为知情,其口供的真实性比后者更高些;
(4)、这次赌博的行为发生在棋牌室的一个包间内,这是一个独立的空间,不希望别人打扰,解玉龙没有进入赌博现场是符合正常逻辑的;(5)、这次赌局设定的时间短、次数少,仅仅在三个晚上的一段时间,次数也只有三次,解玉龙不知道是完全可能的;
    4、虽然有人指认解玉龙提供场所和赌具,但是这种说法不成立。虽然这次赌博行为发生在棋牌室内,但是棋牌室和麻将是正常经营的服务用品,不是专供赌博用的,这正如有人出售给你一把菜刀,本来是用于切菜的,但是你用于杀人,但作为出售者是无罪的。
二、     从法律方面来看,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解玉龙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9条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赌博罪的方式只有两种——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并且应当将正常的经营行为同赌博罪严格区分开。解玉龙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总共只收取100元的包间费用,是合法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收入,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赵学民、解玉龙、解二龙的口供为证。解玉龙既未聚众赌博,也未以赌博为业,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将解玉龙的正常经营行为同赌博的犯罪行为严格区分开来。
综上所述,解玉龙未参与赌博行为,未从中获利,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了防止错误的羁押,望能够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以上法律意见,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辩护人:北京律师乐祥立
                                                                                 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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