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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0-04-2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之处。本文试从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入手,对如何在监狱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作些粗浅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监狱;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我院作为派驻监狱检察院,近年来加大了对辖区监狱的法律监督力度,查办了一系列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所查案件主要集中在这样几种罪名: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以及贪污罪、受贿罪等。本文现试从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入手,对如何在监狱系统内预防职务犯罪谈点粗浅认识。

一、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易发性。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层报权和决定权,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大墙”之内,外人很难了解其运行情况。同时,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通过监狱工作人员违法获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劳动改造中的特殊照顾等不正当利益,从而拉拢、腐蚀监狱工作人员。二者一旦结合,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就会呈现易发、多发态势。

——主体的相对明确性。现在,监狱系统工作内部分工十分明确,只有具有相应权力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实施相应犯罪,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只能是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刑罚执行、狱政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分管改造的监狱负责人。因而,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相对明确的。

——群体作案比较普遍,窝案多。随着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刑罚执行工作的分工越来越具体、明细,监狱系统职务犯罪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相互利用、协作,靠利益均沾的办法才能实现,表现出作案的群体性。如我院近年办理的几起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就都涉及到医院、监狱狱政科工作人员及主管领导。因为想让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保外就医,就得要医院出具虚假病情鉴定,狱政部门收集、呈报虚假材料,还要经过相关领导签字同意,靠“单兵作战”显然不可能得逞。

——发现难,且具有明显滞后性。由于监狱相对外界封闭,即使派驻监狱的检察机关也难以主动发现监狱内的职务犯罪。作为相应知情的服刑人员,刑期长的不敢说;得到了好处的不愿说;与己无关的不想说。如虐待被监管人案,在出现轻伤以上后果后,个别监狱基于保护自己干部而采取相应措施封锁消息,并对被虐待服刑人员给予一定治疗、减轻劳动、送表扬(注:“表扬”为监狱对服刑人员行政奖励的一种,达到四个以上行政奖励即具呈报减刑资格)等安抚措施,被虐待人往往“因祸得福”而“息事宁人”,其他的犯人如前所述也不肯出来作证。此类案件,往往只有等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才能消除顾虑,进而举报有关线索,提供关键证言、证据,而这往往已是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数年之后,因而发现此类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取证、查处难。职务犯罪处理难主要表现在取证和固定证据难。如前所述,服刑罪犯由于“身在屋檐下”,而“不得不低头”,不敢举报监狱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提供证言。即使一开始提供了真实的证言,也可能迫于某种压力以及自身的顾虑,而容易出现翻证和证言反复,因而查处困难。等到知情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没有外部的干涉和顾虑,愿意举报和作证时,却又因时过境迁,记忆淡忘、伤情难以鉴定、相关资料灭失而使取证工作难上加难。再加上来自各方面的办案阻力,以及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量刑偏轻、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因素,使得对监狱执法人员职务犯罪处理偏轻,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比例偏高。如一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4起监狱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涉案人员近10人,被判有罪的只有7人。而这7人中,有2人被判缓刑,5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二、监狱系统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分析

1、监狱自身的封闭性以及执法环节中存在漏洞。由于自身的工作性质和需要,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权力运作的封闭性遮住了公众的视线,为监狱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撑起了一面“保护伞”。这种权力的“暗箱操作”使得权力难以受到有效有力的监督,为监狱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另外,《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多年了,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监狱法》的滞后性与监狱日常管理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致使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甚至存在一些漏洞,容易给监狱系统中的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2、外部环境的消极影响。监狱不是世外桃源,社会的变革和发展也在无时无刻影响着监狱工作人员。少数罪犯及其家属为了谋取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工种分配,千方百计拉关系,走后门,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手段贿赂诱惑监狱执法人员。个别监狱执法人员经不起诱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心理失衡。任何人都是在与周围人们的比较中生存和发展的,不管自己的状况怎样,只要比周围大多数人好,就会有一种满足感。反之则有一种失落感。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经济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有些昔日以政治地位为满足感和自我实现的人,心理失去平衡,从而产生畸形心态。虽然现在监狱执法人员经济收入较之以前大大增加,但与社会上一些先富起来的“大款”、权贵,甚至一些有钱的服刑人员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加之监狱工作太苦,“站田头、数光头、晒日头”、“两眼一睁,忙到熄灯”,导致一些监狱执法人员心理失去平衡,产生补偿甚至攀比心理,从而铤而走险,利用职权捞取钱财。

4、部分监狱执法人员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狱大多分布在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的偏远之处,监狱执法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相对较差,基本上都是两点一线的枯燥生活,每天面对的除了罪犯还是罪犯,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却与自己无关。加上不得不面临监管工作刚性要求中的防止罪犯脱逃压力、罪犯日常管理压力以及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的压力,久而久之,容易导致监狱执法人员产生压抑、忧郁、烦躁等心理健康问题。这些不健康的心理问题和情绪若没有正常的渠道加以疏导、发泄,就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发泄在服刑罪犯身上,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

5、少数监狱执法人员执法意识薄弱、素质低下。现在一些监狱执法人员普遍存在没有接受正规高等法律专业教育的问题,加之后期不加强或不善于学习,习惯于传统的管教模式,少数还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重经验轻规范,重人情轻法理”的陈旧观念,满足于当好“看守”,对现实的执法要求认识模糊。往往在执行常规制度、计分考核、减刑、保外就医等执法过程中,要么“不会为”,要么“乱作为”,以致触犯了法律还意识不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年来监狱系统也开展了一系列教育培训活动,但这些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形式主义,导致这些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有限,没有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法律意识。

三、监狱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建设,堵塞漏洞,营造“不能犯”的外部环境。要根除监狱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必须从完善体制和制度入手,堵塞漏洞。一是尽快修改《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健全诸如罪犯计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操作规范和程序,使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堵住制度中的漏洞,不给监狱干警中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净化监狱执法环境,解决好“关系犯”干扰监狱执法这一突出问题。笔者建议可在《〈监狱法〉实施细则》中增设罪犯回避限制条款,严禁将罪犯关押在与该监狱执法人员、职工有亲属关系或可能影响监狱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的其他关系的监狱中服刑,严禁罪犯在籍贯所在县的当地监狱服刑;三是继续加大狱务公开力度,实施“阳光工程”,凡涉及罪犯计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权益保障等执法环节的问题一律公开、公示,主动接受服刑罪犯监督,以公开促进公正。并通过设置狱务公开栏、建立监狱长信箱、配置触摸式电脑、刊登投诉举报电话等形式,使刑罚执行置于有效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中。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监狱执法人员依法行刑意识和执法素质,建立“不愿犯”的自律机制。宣传、教育是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因此,对监狱执法人员宣传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要有针对性,要坚持长期化、制度化。在教育形式和内容上,要求新、求深、求实,着力抓好源头预防,把好重要关口,突出重点对象,开展诸如法律讲课、以案说法、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对新任职执法人员、干部实行任前诫免谈话、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活动。要让监狱执法人员明白哪些是“高压线”,哪些是犯罪,在执行刑罚工作过程中绷紧这根弦,而不至于连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线都分不清,稀里糊涂就犯了罪。

3、提高监狱执法人员待遇,解决其心理健康问题,树立“不必犯”的心理动机。调整监狱布局,进一步改善监狱环境、条件,将监狱执法人员工资待遇与劳动、经济指标彻底脱钩,建立起与监狱执法人员工作强度、压力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体系,使“从优待警”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监狱执法人员待遇。关心执法人员家庭困难,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实际问题,提高执法人员生活质量。还可借鉴“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只要执法人员从警期间没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处罚,退休时将可一次性领取相当数量的廉政金。针对执法人员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要正视之而不能回避,要与其多谈心、多沟通,正确加以教育、疏导,帮助其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发泄压抑、烦躁的情绪。并将有严重心理问题、不适合从事管教工作的执法人员调离管教工作岗位,以预防发生诸如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法律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坚持派驻监狱检察形式,深入监狱一线,掌握监狱刑罚执行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掌握监狱职务犯罪发案规律,畅通服刑罪犯举报、申诉渠道。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一定要认真摸排,涉嫌犯罪的,要严肃立案侦查,并与法院沟通、协调,形成打击监狱职务犯罪的合力,减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增加自由刑判决(缓刑除外),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调离管教岗位,提高监狱职务犯罪成本,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
 
【作者简介】
常启明,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许宽喜、吴慧君:《渎职犯罪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探讨》,《楚天检察》2003年第3期,第50—52页
[3]董建波:《浅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载《阳光网》
[4]靳东兵:《试论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载《正义网》
[5]王卫:《职务犯罪的侦查与认定》,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贾济东:《渎职罪构成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7]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浅析监狱人执法人员察心理不健康的原因》,载《监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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