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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态,它尊重和维护自然,强调人与自然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它承认人是主体,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公众的参与,依靠公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来实现。但是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仍有不足,因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英文摘要】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a form of human civilization, it is to respect and safeguard the natural and stressed that people and nature of interdependence, mutual promotion and pursuit of man and nature live in harmony. It recognizes that people are the ma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s inseparable from public participation, relying on subjective initiative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public to achieve. However,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s system is still inadequate, therefore, to improv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system, of our civilization has important ecological significan.
【关键词】生态文明;公众参与
【英文关键词】 Ecological civilization;Public participation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伟大的工业文明为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成就,但因为其自身的原因比如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让人类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把人类陷入了生态环境的灾难之中。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污染破坏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人们清醒地认识到,这个矛盾的日益加剧,最终将会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因此,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国及至全世界人民的必然选择。
  
  一、生态文明的概述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生态文明是环境污染破坏与经济发展矛盾的产物,是为延续人类生存的必需,也标志着人类文明史发展到了更高的层次。早在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莱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一书中就开始了人们对人类与自然共同生存问题的思考。1968年罗马俱乐部的诞生,则是人类生态意识走向成熟的里程碑。1972年第一次人类环保会议的召开,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1992年《里约宣言》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的制定与生效,标志着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提到日程并得到全国的普遍关注。
  
  在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由于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自然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峻。为了缓和经济与环境的矛盾,邓小平在强调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也提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思想观点。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明确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995年9月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江泽民指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他提出要使“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并且提出要走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来。
  生态文明是一种尊重和维护自然的文明形态,它认为不仅人是主体,自然也是主体,人与自然都具有价值,人是价值的中心,不是自然的主宰者,因此,经济的发展不应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是在保护环境的基本上进行;人的全面发展也应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及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公众参与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保障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团体、公民有权参与到影响环境利益的相关决策中,使得该项目或者决策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就是防止决策的盲目性,消除因此会给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而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不受侵犯。
  
  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存,人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他们的活动直接影响到环境,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如果每一个人扔一张纸,就有十几亿张纸,相反,如果每一个捡起一张纸,则就少了十几亿张纸,不同的行为对环境的影响不言自明,因此,公众是环保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环保事业的主力军,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中流砥柱,有了公众的参与,中国的环保事业才能走得更远,建设生态文明才能成为现实。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公众参与,无论是可持续发展还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都离不开人。生态文明认为,人是主体,生态文明的建设应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又称自觉能动性、意识的能动性,是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有目的、有计划、积极主动的有意识的活动能力。意识存在于我们的头脑里,人们只能用语言表达它,用文字记录它,不能用它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虽然只靠单纯的意识不会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但是意识却有一种本领。那就是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在不停在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以及怎样去做,在实践中,意识总是指挥着人们使用一种物质的东西去作用于另一种物质的东西,从而引起物质具体形态的变化,这种力量就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主观能动性是人类特有的,动物是不具备主观能动性的。这也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人可以发挥主观能动,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改善环境,和谐发展,而动物不可以。
  
  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人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人类不合理的利用资源的、过度向自然索取和过度向环境投入垃圾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人类应该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应该为自己破坏环境的行为承担治理责任,为自己的开发行为去保护环境,恢复环境的生态功能。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的质量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生命的安全,人们有权生活在适宜的环境中,但同样也有义务去保护这样的环境,保护环境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过程中,可以使各种环境活动有利于环境的保护,防止以牺牲环境获取利益,使环境政策民主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和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
  
  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也作了些相关的规定,但从总体上来说,仍存在不足,针对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群众的权利,权利只有在法制的范围内才能得到保证,因此,环境权应该在我国宪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使其从应然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环境条件的资格。在立法层面上,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才能贯彻众众参与,才能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环境政策民主化,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环境权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其中,重要的是要保证公民获得各种环境信息资料的权利、参与环境决策活动的整个过程的权利、环境权受到侵害后的请求救济的权利。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公众了解到信息,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定将环境知情权放在了首位,例如美国制定的〈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法〉规定环境信息对公众公开;德国的〈环境信息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了解政府机关所拥有的环境信息。在我国,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的知情权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不是很具体,因此,对于环境知情权,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有义务公开其所拥有的有关环境信息,公众也有权请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并且这种权利应予以保障,同时还应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清楚、具体,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详细、明白,不得含含糊糊,模棱两可,让公众造成认识误区,影响其权利的行使。
  
  在了相关信息后,公众可以更好的行使参与决策权,针对具体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有了公众的参与,可以防止更多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和环境问题的恶化。环境权除了包括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之外,还应包括环境请求权,当环境决策机关剥夺了公众参与的权利,或公众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公众可以基本请求权要求法院对决策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请求法院救济,从而使公众的环境权得到行使,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了保护环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侵犯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的权利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形式,当公众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公众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把环境纠纷解决纳入到了法律轨道,当过法律解决环境问题,防止人们用非法的手段去解决问题,减少了不稳定的因素,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社会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最大化地实现对环境利益的保护,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环境诉讼,给人们了一个为保护环境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有利于公众保护与自己生存息息相关的环境。同时,也可以督促政府采取促进环保公益的行为,从面凝聚更多的力量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也就进一步实现了生态文明。
  
  (三)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参与意识有利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引导人的行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了,也就有了参与环保的动力,积极、主动地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是完善我国环保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条件。我国人口众多,当公众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将会成为环境保护的一股强大的力量,环保工作也就容易展开,环境事业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现实生活中,许多是通过标语、提示牌等方法警示人们去改变自己的行为但去保护环境,但只能治标不治本,在没有任何提醒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看到污染环境的行为,只有人们有了保护环境的意识,才可以从根本改变自己的行为,而环境教育可以改变人的内心观念,形成环境保护的意识。
  
  加强环境教育是提高公民环保意识的主要手段,通过环境教育让人们了解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人类自身的毁灭;明白我国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对我国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造成的严重危害,让环境危机感深入人心,激发出强烈的环保意识。
  
  环境教育在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方面无疑是极为重要的手段。环境教育的方式也灵活多样,一是正规的学院教育,环境教育应编入教学大纲,从幼儿园到大学,根据每个阶段的特点安排环保知识的传授,让环保意识深入人心,把环境教育质量的好坏作为衡量学校的一个标准。二是社会方面的普法活动,学校不可能对每们公民进行环境教育,社会就要分担一部分,通过普法活动、广大媒体、广播电台等传播环境保护知识。例如,在旅游区设置环保宣传画,引入发思的图片比简单的文字更能刺激人的内心感官,留下深刻的印象;电视台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的时间可以选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时刻,让人更容易记住等等。建设生态文明要求加强环境教育。
  
  (四)加大环境团体组织的发展
  
  民间环保团体是也公众参与的一种方式,是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队伍。现在各国都自发组织的环境保护团体,他们在环境资源保护、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的环境民间团体数量少,规模小,受到团体经费的约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应该大力发展民间环保团体组织,从法律和政策上鼓励发展环保团体,扩大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也使生态文明建设前进了。
  
  总之,公众参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只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才能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力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王艳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注释】
[1] 崔令之.环保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7.
[2] 卓泽渊.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4,3.
[3] 陈德敏.环境法原理专论[M].法律出版社,2008,10.
[4] 黄锡生,李希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8.
[5] 楚晓宁.生态文明背景下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08,7.
[6] 舒冰.论国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4,6.
[7] 黄一绥,邱健斌.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及其借鉴[J].福建地理,2006,6.
[8] 岳世平.发达国家环保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特点[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4.
[10] 刘爱军.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法理论变革的影响[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3.
[11] 陈寿朋.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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