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劳动纠纷 >> 查看资料

未婚先孕被辞退赔偿

发布日期:2010-05-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婚先孕被辞退赔偿问题

  小李去年在一间家用电器公司做销售,本月公司得知她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她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小李解除合同,并要她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未婚先孕被辞退赔偿么?

  法律快车劳动法律师解答:

  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小李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解决途径:

  因此,尽管小李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小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