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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二)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1. 它对国家和公民来说都必不可少。

  2.

  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公民有对抗政府的可能侵犯的手段,使政府不能随意剥夺;同时基本义务的规定,和可赋予政府以合法的强制手段,使个别公民不能借主权者的地位拒绝履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3. 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4. 基本权利有利于一个普通法律权利的重要特点,即有写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二、简述公民和人民的主要区别。

  1.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

  2.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主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具有的法律权利。

  3.

  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受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月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 二者的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5. 公民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而人民表达的是整体概念。

  三、简述我国先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的新发展

  1.

  调整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中的顺序,将其从第三章列为第二章,放在第一章“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重于国家结构。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反思的结果。

  2. 增加了条文,内容也更充实,基本权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得到扩大,而且更加明确。

  3.

  强调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公民在享受宪法和法律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四、简述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1. 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

  2. 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 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

  4. 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5. 集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五、简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 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 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2. 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二) 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 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1) 客观上需要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 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3) 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2. 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三) 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 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2. 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 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 公民既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的某些宪法去那里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

  3. 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 权利享有附有有限条件。

  六、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基本权利

  1. 平等权

  2. 政治权利和自由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

  3) 宗教信仰自由

  4) 公民的诉愿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3. 人身自由

  1) 人身自由

  2) 人格自由

  3)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 财产权

  2)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 劳动者的休息权

  4)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 物质帮助权

  6)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7) 文化权利和自由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1) 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6. 外国人的权利

  1) 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2) 庇护权

  (二) 基本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依法服兵役

  5. 依法纳税

  6. 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第四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简述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 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

  2. 法治原则

  3. 责任制原则:以政治责任为主,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实行个人负责制

  二、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1) 选举: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2) 决定: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3) 罢免:全国人大主席团或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罢免案,由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查和批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 最高监督权

  6. 其他职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可以解释、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抵触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1)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计划审批权及预算审批权;

  2) 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5) 决定特赦;

  6) 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7)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8) 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戒严。

  4.

  任免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组成;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查长、检察员、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查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

  5. 监督权: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监督权

  6. 其他职权

  四、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

  1. 法律、命令公布权

  2. 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

  3. 外交权

  4. 荣典权

  五、简述国务院的职权

  1. 法规制定权

  2. 提案权

  3. 领导权

  4. 管理权

  5. 任免权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戒严宣布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 其他职权

  六、简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1. 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其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查其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予以维持或纠正

  3. 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4. 对下级法院提出的疑难案件请示,作出答复或批复。

  七、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 提起公诉权

  2. 侦查权

  3. 审判监督权

  4. 监所监督权

  5. 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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