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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名师讲义——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汇付、银行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银行信用证使用最多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概念

买方委托银行将货款支付给卖方(顺汇法)

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收取货款(逆汇法)

银行依开证申请人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滞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当事人

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付款人、议付行、保兑行

种类

电汇、信汇、票汇

光票托收、跟单托收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即期和远期、可转让和不可转让、跟单和光票信用证

银行义务

 

及时提示、表面一致、无迟延解交、无延误通知

审查是否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1、托收当事人之间关系:

  A.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

  B.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关系

  C.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

  D.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

  2、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

  A.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买卖合同关系

  B.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委托合同关系

  C.开证行与受益人: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

  D.通知行与开证行:委托代理关系

  E.通知行与受益人:无合同关系

  3、信用证欺诈种类:

  A.开立假信用证

  B.软条款信用证:限制性条款、条款不清、责任不明

  C.伪造单据

  D.倒签提单、预借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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