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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治安案件中的殴打

发布日期:2010-06-03    作者:邓世运律师
殴打他人,是常见、多发的治安案件之一,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准确认定“殴打”。
殴打”一词出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描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准确理解殴打,我认为应该从两点出发。
一、殴打是恶劣的打人行为
殴打不是普通的打人行为,而是一种比较恶劣的打人行为。殴打的表现方式包括拳打脚踢和使用工具打人,从表现方式来分析,这种打人都是一种情节上较为恶劣的行为,程度上较为严重,且是公开实行。殴打不同于一般的拉扯或者碰撞,一般的轻微拉扯不应该定性为殴打。
二、殴打是行为犯
殴打是对打人行为形式的定性,至于殴打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并不影响殴打的成立,即殴打时行为犯,不以是否产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前提。换言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是行为犯,只要存在殴打行为即可以适用该条款,不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实际损害的程度只是评价违法程度一个因素,当然本条款的损害后果仅包括轻微伤以下的伤害,一旦损害后果构成轻伤以上,即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应该严格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准确认定殴打,不能就将普通的拉扯定性为殴打,否则有可能扩大处罚的范围,损害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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