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0-06-20 作者:周泽高律师
江西省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西省2009年度统计数据
(引自江西统计信息网)
1、职工月平均工资:205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696元)
2、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022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5075元
4、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9740元
5、农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3532.66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2010年5月14日
附:道路交通事故各项赔偿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江西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丧葬费=江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江西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住院天数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51元/天)×护理天数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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