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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行贿罪

发布日期:2010-06-24    作者:110网律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条释义: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制度。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3、犯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属于直接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但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根据司法实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二、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自愿向他人行贿的,以行贿罪论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被他人索取贿赂的,也应以行贿罪论处。因被索取或者被勒索而行贿,但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刑法第389条第3款明确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划清行贿与馈赠的界限。赠送礼物纯属私人亲情友谊的表现,不附另任何条件,而且数额一般不大。行贿则是乞求对方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权钱交易。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贿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例如因行贿而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海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1、行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2、行贿8000元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2、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行贿30万元以上;2、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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