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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史上最牛公函

发布日期:2010-07-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律师看法——史上最牛公函
刘晓恩律师编辑整理,未经授权禁止转载。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北关正街31号开元北方大厦7-2室。电话13772027730;QQ: 120323923。


核心提示
重庆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强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了诉讼。
不过,原以为胜算在握的付强,却等来了一场打输的官司。
今年6月,付强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
此前,与政府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付强,还被当地警方多次调查。目前,他在期待着不受政府干预的二审判决。
6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内,长满杂草的荒地中,矗立着一座破败的2层楼。
荒地中央是一大片洼地,不时有低沉的蛙声传出。洼地四周,倒塌的围墙淹没在水葫芦中。
洼地是重庆市涪陵区义合美蛙养殖场。曾经,这里的美蛙(美国青蛙,食用蛙)吵得周围邻居夜晚无法入睡。
后来邻居们都因拆迁搬走了。去年底,蛙场里的大批美蛙在施工的炮声中死去。如今,池子里只剩零星的几只蛙,偶尔从浮萍中探出脑袋,呱呱叫几声。
79岁的付以顺和老伴还坚守着这片荒地。那座兀自矗立的楼房早已断水断电。
老两口还将坚持下去,直到儿子付强与工业园区的官司结束。
“史上最牛公函”现身
2009年7月14日,涪陵区法院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义合美蛙养殖场美蛙死亡原因。
付强说,法院曾多次调解,希望他接受30万元的赔偿额。他说法官曾劝他,司法鉴定很花钱,而且若鉴定出爆破公司没责任,将得不到赔偿。
2009年8月,鉴定书做出,认为爆破公司是造成美蛙大批死亡的原因,并认定蛙场损失额为63万元。
付强满怀希望等着自己胜诉,不过法院先后5次开庭,一直未判决。
付强说,他找到法院,法官称“园区和区政府干涉,不能下判”。
今年3月2日,涪陵区法院终于做出一审判决,不认可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认可两被告自认的30万元损失责任,判赔30万元。
付强不服,委托律师贺恩权提起上诉。
律师贺恩权介绍,他在准备上诉材料时,到中级法院查阅卷宗,突然发现了一份李渡新区管委会发给涪陵区法院的公函。
“怪不得园区警告我打官司准输。原来玄机在此。”付强说。
他把这份公函内容传上了网,被网民称为“史上最牛公函”。
这份收在法院卷宗里的公函共4页,落款时间2009年10月15日。
内容为:“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管委会称只是表达意见
这份公函上,有涪陵区法院副院长黄建全“批示”:交承办人阅处。
6月21日,黄建全承认在这份公函上签了字。他称,公函是从自己办公室门缝里捡到的。对于“捡到”的公函为何进了卷宗,黄未作回答。
该院办一负责人称,公函来自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生荣。他说一般这类材料会进入副卷,可能是法院的人不小心弄错了,被编进了正卷。
公开资料显示,刘生荣原为重庆市三中院民一庭法官。2007年11月,李渡新区管委会成立,刘生荣被调任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征地拆迁和法律事务等工作。
6月22日,刘生荣向记者承认,该函是他组织人写的,代表管委会,“我们只是表达政府意见而已,有何不可?”
至于公函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生荣说“听不听是法院的事”。
6月21日,该案承办法官严廷海称,他不记得这份公函,至于是否影响了该案判决,他也不记得。
6月22日,涪陵区国土局副局长、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邓中亚承认,政府之所以介入付强与爆破公司间的纠纷,是因爆破公司放炮是政府允许的,如果爆破公司要赔偿,最终还是政府埋单。
他称,涪陵区在施行城市化的过程中,政府已最大限度考虑农民利益,在征地时,都是按林业局出具的赔偿标准上限赔偿,但农民“欲壑难填”。
律师视角
重庆市涪陵区法院人民法院的判决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本案的事实依据来看,一审法院否认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是没有任何依据和道理的。这种违背,有没有其他权威鉴定来推翻,故而根本不能成立。
三、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判决纠正有途径
当事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起上诉来纠正错误,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付强可以通过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直接提起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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