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0-07-13 作者:任爱卿律师
故意伤害免于刑事处罚 2010年2月,我代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案件的被告人祝某一直在南开一菜市场卖菜,刘某在买大葱的过程中与祝某发生纠纷,开始是双方争吵,后来刘某抓住祝某衣领,祝某用手抓住刘某的手,在挣脱的工程中,致使刘某右手无名指粉碎性骨折,双方协商未果。伤情鉴定刘某构成轻伤。案件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我接受祝某的委托代理刑事辩护与民事赔偿两部分。刘某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额12万元。根据我的经验无名指骨折根本不构成伤残,后咨询司法专家得到确认不会构成伤残,我知道伤残赔偿金一项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在开庭的过程中我的辩护意见全部得到得到法院的采纳,民事赔偿部分经过多次努力,案件得到圆满结束。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维护
判决:
2010年6月18日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当事人特送锦旗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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