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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中的“两假”防范

发布日期:2010-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过错民事赔偿责任和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书重大失实罪刑事责任的确立,就如同悬在公证员头上的两把利剑,公证员要想保护自己,能做的就是在办理公证事项时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仔细核对当事人身份、努力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假当事人或者假证件被采信。这时公证实务中“两假”的防范就成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共同关心的课题。

  一、公证中“两假”防范的必要性分析

  1、从社会诚信建设看公证中“两假”防范的必要性

  社会诚信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公证机构作为国家证明权的行使者,作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理应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实也正是社会生活中存在诸多不诚信的行为,才更突出了公证预防社会纠纷、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稳定的社会职能。正是好多造假行为、用假行为的出现,才使人们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对交易事项产生怀疑,公证处就在中间起到了一个审查和证明的作用,保证了交易安全,促进了交易顺利完成,更主要的是使人民找到了可以信赖的一种制度,藉此可以安全的完成交易。再者,公证的办理过程,也是法律普及、诚信重塑的过程,公证过程中,培养了当事人诚信的行为方式、引导社会交易模式趋于安全、公平、合理。公证中对“两假”的防范与打击,可以惩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相关当事人,使他们更加诚信的去行事,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2、从公证行业发展看公证中“两假”防范的必要性

  公证行业要取得长足发展,公证质量是关键。要保证良好的公证质量,必须坚决避免错证的出现,这样公证实务中“两假”的防范就成为题中之意和重中之重。只有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的询问、调查核实当事人叙述的案件情况,最大限度的尽到公证员的审查义务和专家责任,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公证质量、树立公证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良好的质量和社会信誉可以赢得更多当事人对公证制度的信任,可以不断的增加公证业务量、扩大公证服务领域,从而推动公证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3、从造假者心理看公证中“两假”防范的必要性

  公证中造假、用假者主观心理肯定为故意,然其故意要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者,心中想得就是要通过造假、用假骗取公证处或者交易相对人的信任,以达到其欺诈的目的,进而危害公证相对人的利益及破坏社会经济稳定、交易安全;间接故意者,可能是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如某些证据材料丢失一时很难补充,或者因为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这样才造假、用假,以便顺利的办理公证事项,其一般不具有主观恶性或者主观恶性不深,目的也不是为了达到欺诈,只是想通过造假、用假尽快的办理相关事务,但是这样是有很大隐患存在的,为公证事项和交易安全制造了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对于第一种心态的人,因为其主观目的已经危害到社会秩序稳定、交易安全、侵犯了公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必须严厉打击,防止其危害社会,使其知道法律的权威和力量。对于后者,提高警惕是必要的,办理公证事项时要认真审核,对有此类问题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讲明利弊得失,使其对公证建立正确的认识,以便以后能够模范的遵守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准则。

  二、公证中 “两假”防范的实务操作

  1、居安思危,加强危机意识教育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对公证人员要加强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教育,使其时刻牢记公证质量和公证风险,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审慎而行。思想意识指导着一个人的行为模式和行为方法,提高公证人员的思想意识的方法很多,可以通过个别交流、组织座谈、开展演讲、观看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进行,只要能达到树立公证人员居安思危意识的目的就可以。思想端正之后,行为才更有保证。

  2、内强素质,提升识假防假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防范“两假”,公证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首先,要加强公证人员防假的技能和业务培训,使其充分的掌握常见身份证件、权属证件的识别要领和技巧。尤其是第一代、第二代及临时身份证,各时期结婚证,各式房地产权证的主要视读识别要领和方法。同时可以邀请公安部门与民政部门介绍身份证件和婚姻证明的制作特点、识别方法、各式证件的主要特征等。

  其次,要增强公证人员察言观色,明察秋毫的能力。公证人员要充分利用从接待当事人咨询、受理公证申请、指导当事人填表直到当事人签字、照相等一系列环节,认真观察当事人的举动及表情、神态等,从中查找可以产生合理怀疑的蛛丝马迹。

  第三,要增强公证人员甄别假当事人的技能。第一在发觉当事人有问题,对其产生怀疑的情况下,要设计合理的甄别方法。比如询问当事人近亲属信息、自身相关信息,补充查看比对当事人其他证件,如驾驶证、社保卡、结婚证等等。

  3、外树威严,严厉打击造假行为

  公证过程中要严厉打击造假、用假行为,绝不姑息纵容。首先,对于主观恶性强,故意造假、用假骗取公证书的,要及时的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这样在惩处造假、用假者,使其收到应有处罚的同时,可以警示、教育其他当事人,使其慎重考虑自己准备造假、用假的行为后果,进而优化公证执业的外部环境。其次,对于主观恶性不大,非恶意欺诈造假、用假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促其端正思想认识态度,树立良好的社会诚信意识。第三,要加强诚信申办公证的宣传,树立公证处严格审查、审慎办证、查处假证的形象,使当事人不想也不敢造假、用假。

  4、依靠科技,发挥科技的强大作用

  积极的运用高科技手段和技术,进行“两假”的防范和识别。首先,在办公电脑上配备第一代、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仪,保证每张证件都要进行机读,提高身份证件的识别能力。同时要将机读与视读相结合,防止机器故障时出现不良后果,确保每张身份证件的真实无误。其次,可以申请开通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通过登录专门的身份信息网络进一步核实当事人身份,甄别当事人真伪,有效的防治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第三,为办公电脑配置高清晰摄像头、为业务公证人员配备照相机等,对当事人到场人员、签字情况进行拍照固定,打印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手印存档。对于有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办公区的办证实况进行实时监控拍摄,存储一定时间备查。对于有特殊情况或者重大事项的办证过程进行摄像,并制作光盘存档。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之后当事人抵赖。

  三、公证实务中防假打假的几点想法

  1、建立社会联动,合力打击造假用假行为

  公证中“两假”的防范和打击,不能单单依靠公证处一家的力量。打击造假、用假行为,建设诚信社会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共同职责,再者对造假、用假行为的防范、打击也不是单单依靠公证处就能顺利有效进行的,必须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出击。首先必须依靠公安机关的权力对造假、用假行为人进行惩处教育,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样也可以警示后人,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其次对于查证属实的造假、用假行为,除进行必要的处罚之外,还可以建议将其造假、用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成为个人信用档案的一部分,使其造假、用假行为影响到个人信用评价。在个人信用日渐受到重视的今天,这样做可以增加当事人造假、用假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其谨慎考虑其自身行为,权衡造假、用假行为的利弊得失。

  2、关联单位公章备案制度

  在防范假的证明材料上可以建立公章备案及比对制度。对于与公证处联系密切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建议甚至要求其办理公章备案,尤其是经常出具证明材料的居委会、街道办、婚姻登记处、公安局派出所,业务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这样可以保证其证明材料上出具单位公章的真实无误,一定程度上可以筛查假的证明材料,同时也维护了相关单位的形象和权威,避免了其单位公章被冒用带来的不良后果。同时,为了加快公章比对的效率和准确性,对于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公章电脑比对系统。通过将证明材料上的公章扫描进入电脑,运用电脑软件将扫描的公章与备案的公章进行重合比对,从而认定证明材料上公章的真实性。



【作者简介】
吴振坤,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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