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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哪些车库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

发布日期:2010-07-18    作者:110网律师
                             哪些车库车位开发商有权出售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法律热线:13768519035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车位是否可销售的唯一标准就是能否办理产权登记(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目前小区的车位(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敞开式的地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主要通过划线确定每个车位的具体位置,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2、三面有护围的地上车位(库)——可办产权,可销售
    若开发商在当初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库)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有权出售。
3、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可办产权可销售,但是无约定的话就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不能办产权的当然还是禁止销售属于全体业主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4、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已分摊——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的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5、该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收益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其收益权属于投资者,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6、改造车位(库)——属于全体业主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物法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法权》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表明了三层意思:首先,小区内停车位“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不得向非本小区的其他人出售;其次,在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当事人”独立投资建设的的车位、车库,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车位、车库的投资建设方可租售或附赠车位、车库。再次,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如:小区架空层、公共活动场地)用于夜间临时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因此,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后,红线内所有没有独立产权的部位(包括车位(库))即共有财产也同时一并转移给了全体业主。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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