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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司法解释的再解释

发布日期:2010-07-19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司法解释的再解释
                  作者:麻增伟律师
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71日开始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6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司法解释,及时解决了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时的溯及力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肯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予以取消的问题,规定的可谓模棱两可,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解释,仍需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以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无需赔偿,还是只是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并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相加计算。
首先,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取消后,如何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衔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相比较而言,《侵权责任法》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但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完全取消,还是只是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独立的赔偿项目,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相加计算,《侵权责任法》并无明确规定。而在由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月第1版,P140141。)中,对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中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时认为:“《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即使《侵权责任法》已经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如果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扶养人则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该表述采用了“取消”和“吸收”,“取消”很容易理解,就是不再设立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 “吸收” 如何理解,并未明确,是按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数额本身就吸收或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抚养费,还是通过将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加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的方式进行吸收。但从整体上来看,该观点采用的是不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只需赔偿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且无需累加计算。
其次,最高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虽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进的衔接,但规定不够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该规定其并未明确如何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在原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中,按照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析出一部分,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累加“计入”残疾赔偿金。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解释本意,应系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累计计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中,第351页,阐述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时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被吸收计算在‘收入损失’中,此外,不应再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本解释中,考虑到司法解释须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原则精神,通过分解的方法将继承丧失说理论中的‘收入损失’赔偿部分做了技术上的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规定在本解释第二十五条的残疾赔偿金和本条被扶养人生活费中。”
笔者认为,根据该赔偿理论依据,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共同构成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并非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已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现侵权责任法在法条规定上,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但若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赔偿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且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仍按原司法解释的方法进行计算,而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累计加入的情况下,那么受害人的实际应得到赔偿的损失,无疑就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就不可能得到全部赔偿。因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解释本意来看,只是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独立的赔偿项目,而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赔偿的数额,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计算,加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而非完全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    
     笔者目前在跟法院法官沟通过程中,法官均认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解释不明确,无法执行,但法官均倾向于认为,完全彻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数额累计加入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为了及时明确这一问题,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还有待最高院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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