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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设置合理 不予录用合理合法

发布日期:2010-07-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小吴是某大学本科生,毕业前夕,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处以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该市人事部门发布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简章,规定招考对象、招聘条件、时间地点、考试办法、体检、考核和录用等内容。后小吴笔试成绩在所报考职位中位列第一。在此后的考核录用阶段,人事局以小吴在校受过处分且处分未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其不予录用。小吴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事局做出的不予录用的行政决定,重新做出行政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事局向社会发出的事业单位招考简章中对考核录用做了规定“录用考核中发现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小吴报考和笔试时,学校处分尚未解除,人事局据此通知不予录用并无不当;法院同时认为,报考阶段和录用阶段是两个不同的阶段,报考阶段着重于一般形式上的规定,宜款;录用考核阶段比较全面,宜严。故此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注:来源《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下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再造》肖胜方主编,案例有删节)。
    律师提示:1、用人单位要制定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并细化,并经劳动者确认;2、要有明确的考核要求;3.、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应在试用期结束前考核完毕。4、劳动者也一定要看清楚报考和录用条件,不可以欺诈或存在侥幸心理,不然即使录用条件满足,也会因欺诈使劳动合同无效,且欺诈也往往会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常标准。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诚实信用,是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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