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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邓世运律师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数额对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档次的确定,都具有关键作用。由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数额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本文就广东省地区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一个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各地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2千元以上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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