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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认定中的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0-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中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一、效力性强制规定。

  1、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2、效力性强制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二、管理性强制规定

  1、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2、管理性强制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综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区分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不同,规定只有当事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体现出了鼓励交易的合同法最重要的原则和尊重当事人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宝贵精神!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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