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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工作记录--法 律 意 见 书

发布日期:2010-08-28    作者:110网律师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咨询事项: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兼营代理保险业务的可行性法律意见
作为受委托的法律顾问,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指派方学业律师对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兼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设想,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和形式审查,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业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提供相关的资信文件(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有关注册资料,略)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保险兼业代理暂行管理办法》;4、国家和广西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律师专业性法律知识确认如下事实:
1、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 ,营业执照为: ,公司办公地址为:南宁市银海大道1223号 楼 室;
2、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内外货物运输及相关报关报检业务的企业;
3、《保险兼业代理暂行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8月4日颁布,现行有效。
四、相关参考信息
实践中,目前中国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1、金融机构兼业代理
即利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信用社、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各行各业接触广泛的特点,在其柜台为客户代办保险业务。这种形式最常见的是银代,即银行作为中介人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起步于1996年,成为兼业代理销售的主渠道。证券公司涉足保险代理业开始于2002年8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获得了兼业代理人资格,成为首家获准在下属证券营业部销售保险产品的券商
2、行业兼业代理
即利用某一行业对保险的特殊需求以及该行业业务开展的便利条件为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如旅行社代理客户旅游险、铁路部门代理货运险、民航部门代理民航旅客意外险、汽车销售商代理销售机动车辆保险等。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核准桂林弘帆桂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广西凭祥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等
3、企业兼业代理
企业的主管部门受保险人委托兼办下属企业的保险业务,或企业代办企业内部职工的保险业务,如企业代理开展职工个人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家庭财产保险等。
4、社会团体兼业代理
即通过某些社团组织的特殊职能进行保险业务的代理。中国曾经出现过诸如通过计划生育协会代办母婴安康保险、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代办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等兼业代理形式。
五、基于以上事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参考信息的分析和论证,本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1、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具有申请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人的资格。
(1)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定义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2)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3)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目前已具备上述条件。
2、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人应作如下工作:
(1)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与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合作,拟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由该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兼营代理保险业务。
(2)与保险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由该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中国保监会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第八条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3)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以后方可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关系申报电脑数据盘。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第十五条 保险代理关系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向保险兼业代理人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3、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的效果
(1)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是委托人,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代理人,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保险业务。
(2)可合法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除了广西恒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恒远公司不得提取手续费以外。其他包括恒远公司承运的货物以及虽不是恒远公司承运的货物但客户委托办理的保险业务,均可以按约定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为非正式文书仅供贵公司欲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可行性以及申请事宜作为参考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方学业
2010年8月5日
附:参考资料1、《保险兼业代理合同》(草本)2、保监会关于批准某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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