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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难点辨析(八)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行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该当或属于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

  预备行为,即被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为犯罪,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例:甲为了杀害乙,购买一把匕首,在家反复打磨,使匕首锋利无比。后觉得刀杀把握不大,决定改为毒杀,又购买了若干种剧毒农药。后来觉得不够稳妥,改用爆炸方法,为此从外地私下购买了10公斤烈性炸药数十支雷管。最后决定选用枪杀方法,为此买来一支手枪,将乙杀死在车中。甲有几种(个)罪?

  甲磨刀、买药,属于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磨刀罪、非法购买农药罪。杀死乙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为杀人属于正条规定的犯罪。

  甲非法购买枪支、弹药、爆炸物,虽然是作为杀人工具而准备的,但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分则规定的犯罪,对于该罪而言,是实行行为。

  据此,甲虽然有多种行为,其实质构成两个罪:其一,故意杀人罪;其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可见,犯罪的个数,取决于实行行为的个数,即该当构成要件行为的个数(构成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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