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诉法程序倒流适用情形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第2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不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此即为“程序倒流”。

  “程序倒流”适用于两种情形: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此,可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违法犯罪案件根本没有发生,例如被害人失踪数日后又突然回家(杀人案件没有发生),被害人报称被盗后又在家里找到失物(盗窃案件没有发生);二是属于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情形,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些情形,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甲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对上述情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即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但另有其他人作案。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经过侦查认为是张三所为,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张三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不是他所为,属于警方侦查错误。由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时,不仅要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还应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0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