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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笔记:时效和物权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时效法律适用和物权的法律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

  《民通意见》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例如有关涉外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确定。

  对于诉讼时效的准据法,目前各国的趋势是规定诉讼时效适用该诉讼请求的准据法。

  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 涉外物权之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   ①《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②《民通意见》第186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船舶物权   (1)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2)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71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3)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72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见《海商法》22条)
民用航空器物权   (1)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185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2)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186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3)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187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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