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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精读笔记:二审审理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精读笔记:二审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法151条)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审改规定35条)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审改规定36条)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

  迳行裁判的适用: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意见188条)

  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2条);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3条);

  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问题: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意见184条);

  离婚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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