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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辅导: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五)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汉初黄老思想

  1. 背景:秦朝的灭亡宣告法家学说的破产。汉初的统治者批判专任法治的法家思想,而主张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黄老之学产生于战国中期,发展于齐国,汉初统治者将其作为施政的指导思想,并推行于政治生活中。早期的黄老思想具有明显的道法结合、以法为主的性质;而汉初的黄老之学不仅仅是先秦黄老学说的简单再版,而是儒道法三家相互渗透的产物。

  2. 内容:

  (1)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统治者要遵从人道和天道,轻徭薄赋和慎行

  (2) 文武并用、德刑相济:靠武力可以夺取天下,但是不能以此保住天下;所谓文武并用,从法律上讲就是要德刑相济,主张德为先,刑为末

  (3) 罚不患薄、约法省刑:专政任刑既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也不利于缓和阶级之间的矛盾;表现最突出的是汉文帝①废除“连坐”②废除“诽谤妖言”罪(使无罪者免遭杀戮;使皇帝能够听到真正的声音)③废除肉刑,以笞刑代替

  (4) 奖励农耕、轻徭薄赋: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农为本;一方面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如果老百姓四处流散,统治者将不得民心

  3. 作用:

  (1) 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重要基础,法制建设在吸收秦律的基础上有了自己的指导思想

  (2) 为由秦朝法家法律思想的统治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的统治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

  二、董仲舒

  1. 简历: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公羊学派的大师,今文学说的创始人;他生活在汉武帝时期,也就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当时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和加强,但汉初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开始尖锐和激化,汉初统治者所标榜的“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已经过时;董仲舒的思想体系恰恰适应了当时统治阶级的需求,为巩固封建统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它是先秦儒家思想在新时期的发展,但董仲舒所鼓吹的“儒术”与传统儒术已经有明显区别;吸收阴阳五行和黄老思想中适合君主集权的学说,建立新的儒家神学思想体系;以孔孟思想和荀子思想为主,吸收其他各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建立新的儒家思想体系,其中包括法家的君主集体思想和重法思想以及阴阳家的“五德终始”说,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神秘化和绝对化

  2. 内容: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维护皇权的《春秋》汉统说):把孔子的大一统思想和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捏合在一起,力求加强君权,主张封建大一统必须“一统于天子”;君臣关系是“强干弱枝”、“大本小末”的关系;加强君主集权和维护封建大一统的关键在于统一思想,采取儒家仁义、礼治学说,用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只有禁绝异说,用儒家学说统一思想,才能统一制度、统一法令,使上下有所遵循;这种大一统思想对加强君主集权和巩固封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天人感应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人的形体、构造和情感与天相同,天不仅是人的创造者,还时刻关注人的活动,人的活动同时也影响天的反应;天人感应论实际上是为君权神授提供理论基础,对天的神化最终是为了对地上的君主的神化,“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为也”,君主实际上是天在人世间的全权代表,“王者,承天意以从事”;加强君权的同时也要对君权有所限制,使君主不能偏离正道而胡作非为,强调君主受天的监督,“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王道配天”,这里的“天”是封建统治秩序的代名词

  (3)三纲五常:以天人感应论论证封建伦理纲常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①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用阴阳五行说加以论证(“阴者,阳之助也”,阳,永远处于主导地位,阴,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三纲中最重要的是“君为臣纲”,是第一纲,后二个服从君权,三纲分别代表封建君权、族权和夫权,再加上神权,则代表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同时也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绳索;三纲是纲常名教的核心,也是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② 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永恒不变的准则;是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基本准则

  ③ 三纲是伦理,五常是个人的德行;三纲五常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成为社会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基本精神是强调教化,主张以“仁义”代替严刑;犯罪的根源在于统治者的过度压榨,使得人民失去生路,因此,减少和防止犯罪要靠“德治”,即减轻租赋和加强教化,同时也重视刑罚的作用,总的说来,先德后刑;其中的重民思想是积极因素;道德教化和法律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即“其事异域,其用一也”;董仲舒所提出的德教内容没有超出孔孟,目的在于削弱诸侯,加强中央

  ① 从阴阳五行论证德主刑辅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给德主刑辅说披上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阳是恩德,阴是刑杀,天欲生不欲杀,尚德不尚刑

  ② 把阴阳五行和人性论捏合在一起论证德主刑辅说,即性三品说,天有阴阳二气,人有贪与仁两种品性,并且分别是阴和阳的体现;人的品质性分为三等,即圣人之性(天生的善性)、中人(民)之性、斗筲之性(天生的恶性),圣人之性和斗筲之性都是不可改变的,因而不是性,只有中人之性可称为性,而且绝大多数人属于中人,这种人的本性中有善有恶,可能接受教化而为善,也可能不接受教化而为恶,其关键在于教化,用德教扶植使其为善,以刑罚抑制使其不为恶,但以德教为主,为政必须“以教化为大务”

  ③ 把德主刑辅说成是天的意志,以神权掩盖其封建伦理纲常和刑罚的阶级本质;德主刑辅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5)《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

  ① 用《春秋》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其原因在于a从内容上讲,《春秋》贯穿一个基本思想,即强调“亲亲”、“尊尊”的原则和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制度b从文字上讲,《春秋》的文字简单而隐晦,便于随意引申附会;董仲舒是引儒家经义断案的第一人,他以《春秋》经义附会汉律,以儒家的法律观来指导法律的实践,把儒家经典中体现的封建伦理运用于审判中,比较集中地概括了两汉刑法观点,体现儒家的法律观

  ② 强调原心定罪,根据犯罪动机,即心理善恶来定罪,而把行为、后果等置于次要

  ③ “本其事,原其志”:所谓“本其事”就是本于《春秋》,实际上是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切以断案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谓“原其志”就是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为封建官吏(酷吏)的司法专横和任意出入人罪(罪刑擅断)开了方便之门,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封建统治者的繁法严刑,也曾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④ 体现西汉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特点: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之上并用来指导司法实践,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独尊儒术,儒家的刑罚思想也取得了正统地位;另一方面表明当时的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和完备,还没有把三纲五常所体现的封建宗法等级原则具体为法律规范,儒家经典尚未法典化,儒经与法典、礼与律处于分立状态,礼律结合尚需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后,汉律内容庞杂,而儒家重教化、轻刑罚,包含有反对过度压榨和酷刑滥罚的因素,起了一定的限制繁苛的作用三。理学1. 理学是一种学术思潮,在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统治地位;起源于唐朝中后期韩愈(道统说)和李翱(性善情恶论);程浩、程颐是宋代理学的奠基人;朱熹继承二程的体系,是宋朝理学体系的最后完成者,集中宋代理学成就,吸收佛道思想,建立理学体系(儒家正统、官学)

  2. 理是宇宙的最高主体和万物的本源(宇宙的本体和道德的本源),它在逻辑上先于、超越于物质之外,是产生万物的本源,是宇宙间的绝对真理;最高的理,即天理,表现为各种具体的理,各种具体的理又显示为各种具体事物都有自己的理,即“理一分殊”;理不仅适用于自然界,也适用于人类社会,这样,封建伦理道德和君臣、父子、等级差别就具有了普遍性、绝对性和永恒性,于是人们必须遵守、服从和执行三纲五常

  3.影响(1) 在完善封建正统的同时,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统思想的哲理化,人兼有两种属性,一是源于天理的天命之性,即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一是源于气禀(人的生理素质)的气质之性,即人的感情和物质欲望(并以此论证人类社会不平等之必然),理存在于气中,理是气的主宰和支配,气中有人欲(超出维持人的生命所必须的欲求和违反礼义规范的行为),而人欲有使人从恶的危险,圣人和君主没有人欲之私,故有统治的资格,君主是理在人间的代言人,违背君主就是违背天理;统治措施有德、礼、政、刑,根本目的是根除人欲、恢复天理,即“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口号的实质:使人们的言行处处合于封建纲常伦理道德,俯首贴耳地服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反对离经叛道,经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以改变气质之性,完成人本性之归复;刑罚的作用有限,最终还是要靠教化

  (2) 因为刑罚被说成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统治者不再忌讳严刑;封建纲常伦理道德被披上理学理论的外衣后,增加了它的欺骗性和迷惑性,严重禁锢劳动人民的精神思想,压抑中国人民的权利观念,同时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

  (3)“法者,天下之理”:将礼和法纳入理学体系,封建礼法是理在人间的体现,以哲学思辨愚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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