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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复习笔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

  尽管各国法律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由于它们对“出生”和“死亡”的理解和规定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也会发生法律冲突。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通常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

  我国规定:见下表

  类别 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1)《民法通则》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2)《民通意见》第179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   《民通意见》第180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   《民通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人 外国法人   《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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