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行政法 >> 查看资料

马克思、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与行政执法的改进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马克思交往理论认为,交往促进了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交往还推动着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和“商谈伦理学”认为,交往行为要以相互理解为基础,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核心是行为主体之间进行没有强制性的诚实的对话和交流。马克思、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分别从宏观上或微观上有利于我们确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目标、改进执法理念、改善执法模式和改进执法方式。
【关键词】马克思;哈贝马斯;交往理论;行政执法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交往是人类特有的存在和活动方式,是人们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所展开的社会关系的统一。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不管是民族还是国家,都或自觉或自发、或自愿或被迫地时刻发生着交往活动。交往促进了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交往还推动着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研究人类交往理论对于指导人们选择适当的交往方式、改进人类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迄今为止的交往理论研究方面,马克思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更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

  然而,一直以来我国传统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忽视了对马克思交往理论的关注和研究。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界才在哈贝马斯热的热潮中开始了对马克思交往理论的研究。[1]

  一、马克思交往理论的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一)发展历程

  马克思交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反思和扬弃的过程,大致经历了创立、验证和发展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体现了马克思交往理论由哲学批判、经济学批判到政治学批判的这样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心路历程。[2]

  马克思交往理论发端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揭示出了其思想要点,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完成了基本理论的构建。针对以往只从纯粹精神的视域观照交往关系的状况,马克思把对交往关系的观照转向经济领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以劳动异化为基础论述了交往关系的异化。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提出了“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观点,有力批判了“仅仅把人的本质归结为单个人的固有的抽象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指出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历史的第一个活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交往与物质生产的关系,即“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verkehr]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3]总之,马克思立足实践,以哲学批判为主线,在扬弃以往交往理论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独特交往思想。

  马克思并没有仅仅停留在从纯理论的层面抽象论证其交往理论,而是将交往理论运用于对资本化生产实践形态的分析中,在对资本主义现实考察的基础上,揭示其理论、论证和结论的现实根据。在《1857-1858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分析,从劳动的二重性验证了他的交往理论,并重点研究了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交往关系体系。同时,还通过对资本的形成、发展及其趋势的考察,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交往的一般模式及其实质。另外,马克思还考察了交往在社会有机体的形成及其演变过程的特点。

  马克思交往理论的发展主要体现在马克思晚年站在世界历史性交往的高度对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关注上。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以及给查苏利奇的信反映了他在考察东方社会发展道路时,对交往理论进一步做的阐释。

  (二)基本内容

  在马克思理论生涯中人的交往和人的自主活动及其相互关系一直是其关注和思考的核心问题。他认为,交往关系是人自主活动的产物,它促进了人类的进步和发展,但交往关系同时又成为人的自主活动的障碍。深刻揭示和全面思考人的交往活动并阐释其中的原理对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交往是人类社会的存在和活动方式,是人社会属性的基本要求。

  马克思说:“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的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做到—就象许多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4]社会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地和环境,它规定着人的现实的存在和本质。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离开人类社会就无法理解现实的活动着的人。而且,人类社会不是抽象的单个人的机械相加,而是由处于现实活动中、现实关系中的社会的人形成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人和社会通过交往建立的有机统一,是从总体上正确把握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观点。

  2、交往是物质生产的产物,是人类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联系的总和,物质生产又推动着交往的发展。

  在马克思看来,“交往”既是关乎人类自主活动的历史性范畴,也是社会物质生活实践的重要方面,更是建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性、总体性范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了交往产生的物质生产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交往形式、交往手段、交往关系、交往方式等范畴,进一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交往思想。他们还指出交往包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并强调物质交往是起基础和决定作用的存在。马克思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5]同时,马克思还进一步论述到:物质生产又丰富了交往的内容,拓展了交往的形式,并促进了交往的发展。正是由于马克思将交往理论建立在物质实践的基础之上,即从人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来解释交往及其发展,才最终真正实现了历史领域的彻底变革。

  3、社会是人交往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在人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的,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6]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有机体。”[7]因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8]“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9]

  交往离不开生产,它和生产共同决定社会的发展状况。马克思说:“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10]交往与生产构成人的社会实践发展的不同方面。正是在交往与生产的历史互动中,人的社会实践得以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展开,从而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历史的进步。因为交往不仅是社会有机体的构成机制,而且交往也是社会有机体的演进即人类社会历史的运行机制。人们正是在交往中进行物质生产活动,在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制约人们行为的制度规范使之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适合于人的活动的自由自觉,从而推动人类社会历史的进步。

  4、交往是个人发展的内在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在人的普遍交往基础之上。

  马克思认为,个人总是在一定的交往中生存和发展自身的。交往既是个人活动的前提,又是个人由片面发展走向全面发展所扬弃的环节。没有交往,就没有生产;没有社会关系的扬弃,就没有发展、没有历史。离开了交往维度,生产是空洞的,人是抽象的。因而,现实的个人首先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它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同时,“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1]“人同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同其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12]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指出,“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而这种个人间的联系则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即经济前提、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以及在现有的生产力基础上的个人的个同生活方式。”[13]

  (三)历史意义

  马克思将交往作为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实现人与人之间具有物质内容的互动的生活过程和历史性范畴,创立了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交往理论。

  马克思交往理论不仅是其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唯物史观的建构、验证和发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马克思交往理论反映了在整个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的历史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决定的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它与生产力、分工、生产方式、实践等重要范畴紧密相关,又与历史的发展、社会形态的更替以及共产主义的理论密不可分。因此,马克思交往理论充分体现了实践原则与社会性原则的统一、物质原则与历史性原则的统一、价值原则与科学原则的统一。[14]

  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渊源、核心思想及与马克思交往理论的区别

  (一)理论渊源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来自于一个复杂的、多层面的“理性联盟系统”。在他的著作中,几乎对近现代西方社会学主要流派的主要思想家的观点都有所评述,并力图把它们囊括、吸取到自己的思想体系中来。[15]

  同时,他还广泛吸收了近现代哲学研究的成果,作为论述其交往理论的理论基础。他一方面继承了波普的多元实在论、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米德的符号互动记和帕森斯的行为主义理论,形成了他自己对世界、行为以及二者的关系的见解;另一方面在继承康德先验主义认识论基础上,吸取了释义学、发生认识论、语言学、精神分析学的观点和方法,构建了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顺应了现代西方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两大哲学思潮走向融合的潮流,对现代西方语言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进行了一次大综合、大创新。其中,对胡塞尔“生活世界”理论和对语言哲学的批判和继承成为其构建交往理论的重要来源。[16]

  (二)核心思想

  哈贝马斯以其丰富的著述、庞大的理论体系成为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哲学界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其中的交往理论更是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

  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基本框架包括五个方面:交往理性—交往理论的基本原则;语言生成的个人—交往行为主体;生活世界—交往行为的背景;商谈伦理学—交往行为的规范和世界公民社会—理想的交往共同体。[17]但最具价值的部分应该主要体现在交往理性及其商谈理论上。

  交往理性是其交往理论的出发点和核心。在他看来,任何一种带有社会理论要求的社会学如果想进行较为彻底的研究,就必须在元理论层面、方法论层面和经验层面探讨合理性的问题。他认为:“意见和行为的合理性是哲学研究的传统主题。甚至可以说,哲学思想就是源自对体现在认识、语言和行为当中的理性的反思……如果说哲学的各种学说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的话,那就在于它们都想通过解释自身的理性经验,而对世界的存在或同一性进行思考。”[18]

  哈贝马斯认为,伴随着科学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的进步,科学技术渗入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并在意识形态上成为稳定和巩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决定性手段,理性越来越被局限于目的—手段的关系,畸变为工具理性,交往行为被工具性为所取代。理性的工具化所带来的结果是对理性的摧残,是社会的非理性化。

  如何才能摆脱工具理性对人类的支配,以及如何才能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内容。他认为,只有确立普遍有效的伦理原则和民众认可并遵循的共同的社会规范才是问题的关键。为此,他建构了一种新型的伦理学,即“交往伦理学”和“商谈伦理学”。他认为,交往行为是以相互理解为基础,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核心是行为主体之间进行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诚实的对话和交流。因而商谈即对话和交流必须建立普遍原则,必须认同某些有效的规范,确定共同的价值准则,否则商谈无法进行。

  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以及其他著述中,确立了交往关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的观点,并确立了从主体之间出发的哲学观点。在《道德意识和交往行为》中,哈贝马斯强调交往关系是人类的基本关系,他还从交往行为概念出发强调了交往主体之间的相互性,即从相互承认到最终达到相互认同,认为商谈伦理学的原则也必须体现这种相互性,即商谈者之间权利和机会的平等,通过相互交流、讨论,达到相互理解。[19]

  “哈贝马斯关于商谈、交往过程中的伦理学原则归纳起来就是要表达:(1)参与者只要是有能力参与讨论的主体,毫无例外。用他的话说,‘一种话语的所有其在参与者均有同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发表任何意见或对任何意见表示反对,可以提出质疑或反驳质疑。’(2)‘所有话语参与者都有同等权利作出解释、主张、建议和论证,并对话语的有效性规范提出疑问、提供理由或表达反对,任何方式的论证或批评都不应遭到压抑。’即一切参与者在讨论或进行论证的过程中,都毫无例外地获有‘机会均等’的权力。(3)交往和沟通的社会必要性。这最后一点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被认定的各方权力的真正的公正性。”[20]

  商谈伦理学要求那些参与合理话语的人应该以“说服普通听众并取得对一般言论的普遍赞同的意向”为目标,要求每个个体在交往行为中做到真实、真诚和正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对话主体都享有平等、自由的话语权利,彻底摒弃以权力的滥用和暴力手段压制话语民主的做法,才能通过交流、讨论达到互相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因工具理性所造成的“生活世界”与“系统”[21]之间的裂痕而导致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倾向,即克服经济和行政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与破坏,克服生活世界的商品化、金钱化、官僚体制化,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社会公正。

  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的建构以语言为途径。他认为,要化解科学技术统治所造成的现代社会危机,就必须在以语言为媒介的相互理解的交往结构中,建立交往理性。受哲学向“语言学”转向的影响,使哈贝马斯坚信,新型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理论,只有充分地吸取和利用语言学的理论成果之后,才有希望从传统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22]

  在强调语言是交往合理性的重要前提的同时,他还强调交往合理性的构建还必须以“生活世界”为背景。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一开始就是一个“交互主体性世界”,“一个社会生活的世界”。“生活世界”是交往者始终置身其中的境域。他说:“交往行为发生在一个生活世界之内,这个世界构成交往行为参与者的背景,在不言而喻的日常知识的前反思形式和直觉拥有的能力中呈现出来。”[23]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是他针对工业文明在现代西方的崛起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异化状态,而作出的独具特色的诊断和治疗方案。该理论以其特有的方式揭示了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在由自在向自为的演进中所出现的负面效应,其很多内容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其建构的商谈伦理学对解决交往异化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哈贝马斯与马克思交往理论的本质区别

  马克思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都在对交往异化的批判分析中试图为人类搭建起超越与不可超越之间的悬梯。不过,由于马克思与哈贝马斯分别以具有一定物质内容的社会形式和由日常语言支撑的生活世界作为个人交往不可逾越的限制,因而在他们那里,分别选择了生产劳动和语言交往作为对社会历史传承和超越的方式。[24]

  其根本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马克思交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物质生产的个人,而哈贝马斯的是语言交往的个人。前者坚持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地位,把交往与物质生产实践看成是相互统一的东西;而后者坚持语言行为的基础地位,把交往与物质生产实践对立起来,强调交往自身独立的逻辑发展。第二,马克思的交往理论的目的在于人的发展,而哈贝马斯着重在于理性重建。马克思立足现实个人考察资本主义社会关系,揭示了个人之所以受剥削、受压迫而不能自由发展,是因为交往异化的存在。他试图通过挖掘交往异化的深层根源来克服交往异化,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哈贝马斯则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是由于工具理性过度膨胀破坏了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引发的生活世界的危机。因而,其交往理论的核心在于对理性问题的反思、探讨与重建。第三,马克思从研究人类征服自然能力和经济关系的宏观视角入手,通过考察人的交往活动,来阐释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而哈贝马斯则侧重于微观考察个体儿童心理世界和道德意识的形成和成熟过程入手,作为他的交往发展阶段理论的基础,通过比较个体与类即个人与社会在发展阶段上的相似性,来把握人类是社会发展的“普遍逻辑”。

  三、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对改进执法效果的启示

  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内容十分丰富,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以及法学研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主题所限,这里主要探讨对行政执法的启示。执法活动,在本质上也是一种交往活动。马克思的交往理论从宏观上、根本上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指导着我们的行政执法,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则在微观上、在具体实施层面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发。

  (一)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有利于确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执法目标

  交往是人类社会存在和活动的形式,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人自由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马克思交往理论告诉我们,交往要体现人的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统一,交往还对人的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具有整合作用。因而,现代社会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必须兼顾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实现二者的平衡和统一。在现代执法活动中,我们既不能固守秩序行政,也不能矫枉过正地只强调保护私益的服务行政,而应当将公益和私益都视为行政活动的服务对象,在制度建构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围绕对两者的兼顾来进行。很显然,这种对公益和私益的兼顾并促成两者的最大化,就是现代行政的目标定位。与秩序行政只是强调公益、服务行政局限于保护私益的单一目标定位相比,这种既兼顾公益和私益、又寻求公益和私益最大化的行政目标无疑是种立体化的目标定位。[25]

  现代行政关系主要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与代表私人利益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两种主体在行政关系中是并存的并且具有利益互惠性,行政关系的形成与发生并不以牺牲行政相对人的私益为代价,行政机关实现行政职能并不排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追求其自身的私利。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或交易,既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也不妨碍私益的实现。[26]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妥协和交换可以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为在行政执法中运用协商与和解提供了动力。现代行政的实施过程并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过程,而是共同合作的交涉过程。在这方面,“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哈贝马斯提供了较为完整的理论支持和制度设计。”[27]

  当前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应当以马克思交往理论为指导,在批判借鉴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和反思我们在法治建设中的相关政策或策略,确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执法的目标,以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要受到观念的支配,只有观念的进步才能从原动力上带来社会的进步。正如戴伊所言,“人们被理念(信仰、象征、教条)所强制着,这个程度超乎人们的理解,整个社会是被我们通常称作意识形态的理念系统所形塑而成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整合性的信念系统,它对社会与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生活方式的理性化,评价‘对’与‘错’的标准,以及行动所需要的情感冲动。”[28]理念具有内在的力量,它甚至可以超越法律规则本身,发挥法律规则所起不到的作用,而目前我国执法领域内的诸多问题,与理念不正确有很大的关系。在执法活动中,只有正确观念的引导,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执法活动的良性运行。因此,要实现传统行政执法的变革与创新,就必须从理念的更新着手,因为“行政执法理念是对行政执法的目标、价值以及效果等的总体把握。理念的引入,能够为评价现状提供标准,为未来之改革、发展提供理想目标与方向”[29],而且“观念是制度的先导,它体现为一种价值导向;观念也是制度贯彻的保障,没有制度参与者观念上的认同,制度根本无法得以实施”。[30]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和商谈理论对于我们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与和解的理念,在实现协商、合意、和谐之精神与行政执法的融合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通过协商淡化行政权力的命令与服从色彩,增添行政法人情、理性的光辉;通过合意来弱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对抗与冲突色调,增加民主、协作的音符;通过强调和谐来消除行政关系中的怀疑和不信任意识,建立信任与合作的新关系。[31]因而,“首先,有必要逐步给行政部门灌输一些新的精神,因为行政部门已表现出其种倾向,它们对历史抱残守缺,始终认为自己是一个实行统治的权力机关,它们对待国家的公民总有点像皇帝对待臣民的味道。……另一种变革也是不可缺少的,即公民们自身必须抛弃那种认为行政事务是公共官员权力范围内的事,认为政府官员注定就是来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因而公民可以对行政事务不闻不问的陈旧观念。”[32]

  (三)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有利于确立更加合理的执法模式

  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根本利益具有相通性。因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由于我们以往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正确导致我们的行政执法模式是一种“单边主义”的管制型执法,这已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要求。

  因为执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服务公众,这是执法过程中取得相互理解、合作和沟通的基础。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告诉我们,协商民主理论通过强调公共讨论、偏好转变、推理和判断来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是一种强调平等、政治民主、政治参与和公共精神的治理模式。[33]毫无疑问,现代社会公共目标的实现越来越依赖于执法者与相对人及相关人之间因说服而达成的诚意合作,越来越依赖于执法者与相对人及相关人之间通过沟通、协商、对话、谈判而取得相互支持最终实现互利共赢,减少执法的阻力,增强执法效能。

  以往执法中,执法者的单方意思决定一切,被客体化的相对人只能被动承受行政指令。伴随着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进步,“单边主义”的执法模式日益受到来自相对人的反作用。这种来自相对人的反向作用促使执法者改变着执法姿态、改进着执法作风、改善着执法状况。而且“相对人对执法者的反向作用和相互之间的双向关系获得了程序制度的充分支持,相对人通过主张陈述、申辩、质证、听证等程序性权利,加强了与执法者的对等对话和合法对抗,增强了政法执法的参与性和民主化。在传统的管理和执法中,比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领域,执法者与相对人双向对等关系的形成,体现了政府执法方式通过增强参与性来实现行政民主化的大势所趋。”[34]与之相适应,管制型执法日益受到人们的抵抗,管理服务型执法日益受到人们的推崇。因而也就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交往理论为指导,充分借鉴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合理成分,将“单边主义”执法向双向执法模式转变,将管制型执法向管理服务型执法模式转变。

  (四)马克思和哈贝马斯交往理论有利于改进执法方式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来看,行政执法方式具有多样性:既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的依据单方命令实施的强制性执法,也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实施的执法;既有依职权主动实施的执法,又有依申请被动实施的执法;既有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执法,又有对相对人施加不利影响的执法等。不同的执法方式,适用对象不同,执法目的不同,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救济途径也常常存在差异。同时,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规则的依赖程度也有差异。有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办事,如处罚;有的则较多协商成分,如行政合同。一般来说,强制性强、对公民权利义务影响直接、单方的行政行为,其对规则的依赖性往往较强,而那些所谓柔性的、强调公众参与、强制色彩较弱的行政行为,规则依赖度就较低—无论是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35]过去我们很少研究能否通过“其他”方式来达到通常可以由“处罚”等方式能够达到的行政目的。

  有人根据执法方式的强制程度、对规则的依赖程度等的不同,通过列表对六种执法形式做了对比,以此来说明行政执法方式的多样性,以及不同行政执法方式所达致的不同目的:[36]
分类
执法方式
强制色彩
规则依赖性
执法目的
“硬”执法
方式
行政征收
维持政府运作和社会公平
行政处罚
制裁违法相对人
行政强制
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
 
“柔”执法
方式
行政指导
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和公共利益
行政合同
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和公共利益
行政奖励
激励行政相对人
   执法机关应当研究不同行政执法方式之间的差异,尤其要研究“柔”执法方式,尽量通过协商、沟通和合作的方式达到执法目的。因为执法活动的顺利实现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那应当是穷尽其他手段以后别无他法的最后选择,政治民主化和增强执法效果、减少执法阻力要求执法应当主要依靠说服。“毫无疑问的是,在任何现代国家中都有一种实际的必要,把使用武力作为实施大部分法律的最后一种手段……(但武力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归根到底,并非赤裸裸的武力,而是说服才能确保在最大程度上对法律的遵守。”[37]

  正如哈贝马斯所认为:进入现代多元社会之后,人类的交往超出了他们身处的生活世界的范围,也无法依靠统一的传统世界观来协调彼此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若要协调彼此的行动、消除彼此间的冲突,但既不想诉诸暴力途径,又不想停留在暂时的妥协,那么,通过交往或协商形成共同规则就成为最佳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说,依赖于有效的规范语言、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商谈是现代主体间的重要交往方式。[38]所以,我们要充分发挥不同执法方式的优势,特别是在执法中要注重公民参与和自治,强调沟通和协商,追求减少行政摩擦、降低行政成本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执法方式的运用。

  因为通过平等协商之过程,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缓和行政冲突、达成共识,能够以和平的方式高效地达成法定的行政目标,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本身就充分彰显了现代公共行政的平等和民主本色。也就是说,无论协商的最终结果如何,即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之间能否达成共识,只要行政主体主动地与行政利害关系人进行谈判、协商和沟通,就能够充分地显示出行政主体对行政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地位、自由意志、正当利益的承认和尊重。[39]
 
【作者简介】
卢建军,兰州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2005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
 
【注释】
[1]姜爱华著:《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2]参见范宝舟著:《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2-33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20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45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15页。
[14]参见范宝舟著:《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15]余灵灵著:《哈贝马斯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164页。
[16]参见范宝舟著:《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17]参见姜爱华著:《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157页。
[18][德]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9]余灵灵著:《哈贝马斯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204页。
[20]姜爱华著:《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21]“系统”主要是指社会物质再生产领域,以工具理性为运行准则,又可再分为经济子系统和政治子系统,其组织媒介分别是金钱和权力。与此对应的“生活世界”则强调社会文化的再生产领域,以交往理性为运行准则,其组织媒介是语言和符号。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盛行于生活世界的语言沟通方式逐渐淡出,金钱和权力这两种非语言的媒介成为了交往行为的媒介。于是社会就出现了各种典型的病理现象:文化方面表现为合法化危机、道德沦丧、信仰没落等等;社会方面表现为社会失序、冲突加剧、社会统一受损等等;个性方面表现为心理变态、共同体忠诚感缺失、社会化进程受阻等等。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2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第457页。
[22]范宝舟著:《论马克思交往理论及其当代意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
[23]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的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24]姜爱华著:《马克思交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68页。
[25]李彬、汪自成著:《“双服务”理念: 行政观念与制度》,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6]施建辉著:《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第3期。
[27]戴激涛:《协商民主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反思—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一种考察》,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28]汤姆斯戴伊:《权力与社会——社会科学导论》,柯胜文,: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5页。
[29][30]杨解君著:《行政执法研究——理念引导与方式、制度创新》,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版,第299页。
[31]施建辉著:《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第3期。
[32][法]勒内.达维:《英国法与法国法》,舒杨等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4年印,第109-110页。
[33][美]詹姆斯 博曼,威廉雷吉著:《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2006版,第1-2页。
[34]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324页。
[35][36]陈保中、蔡爱平著:《从“强制”到“合意”:执法方式改进的路径选择》,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37][英]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化》,范悦等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92页。
[38]转引自戴激涛:《协商民主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反思—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一种考察》,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39]施建辉著:《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第3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