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聊引起法律关注
发布日期:2010-09-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有明确规定,那么“裸聊”是否可以定罪呢?
有人主张“裸聊”就属于或者等同于传播淫秽信息,就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刑法》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这类犯罪有五个罪名,分别是: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三、传播淫秽物品罪;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裸聊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传播淫秽物品”或“组织淫秽表演”,但分析发现,裸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向公众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其中“影片、音像”特指事先制作、编辑的影音文件。而裸聊是以身体裸露给特定的对象看,人的身体不属于物品,直播的视频也不是事先录制的,所以裸聊行为不符合这种犯罪构成。至于“组织淫秽表演”,是指组织他人进行淫秽的行为。裸聊虽然有着淫秽动作,属于一种“表演”行为,但是由于裸聊人是自己在“表演”,并没有组织他人进行表演。故也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犯罪构成。
《刑法》第301条还有一个“聚众淫乱”罪,但该罪是指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这个“聚众”,应是聚集多人在一个共同的场所,这个场所只能是现实某一个空间,而裸聊却是在虚拟空间进行,他们不可能聚集在一个共同的现实空间。因此,裸聊行为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对裸聊处罚没有法律依据,2007年2月,石景山区检察院以刑法无相关罪名撤回起诉。报道被各大网站转载,引发网友争议,“裸体聊天”,还是多人同时进行,如此淫秽行为,竟然不算犯罪?但是按照《刑法》及互联网关于传播淫秽信息的司法解释规定,个人的裸聊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近现代已成为一项世界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刑法学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不断向前发展,经历了从不实行到相对实行,由相对实行到绝对实行。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需要做到:一是否定刑法的效力溯及既往;二是禁止有罪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禁止适用习惯法,反对绝对不定期刑;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过法律。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中更是得以充分体现。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正落到实处。这个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使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得到适用;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防止侵入立法领域的越权解释,由于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解释具体的某个条文时必须从立法者的本意进行解释,而不得任意的扩大或者缩小解释,以维护立法的权威性。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将它明文制定在刑法典之中,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意义,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曾有过精辟描述:“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对待“裸聊”等新生事物,绝对不能凭感情用事,而只能严格遵循法律及其基本原则,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罪刑法定原则又是一条残缺的原则,有其局限性,它是以一种现实的社会代价去换取理想中的法律真正的、完全的公正,这是因为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将永远要滞后于犯罪,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犯罪不能被绳之以法,也就是要放纵一些犯罪,解决的方法是健全立法制度,及时更新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使其适应新形势、新情况。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执法者不可以用类推的方式来找“依据”。类推的恶果是任意扩大了刑罚的范围,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所以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这成了我国刑法发展甚至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
裸聊是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个人之间的裸聊行为,有一定的私密性,且是在虚拟空间进行,对社会没有多大的危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应由道德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如对裸聊行为,要加以限制和约束,可以在《治安管理法》中加以规定,对这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法律没有规定裸聊行为属于犯罪的情形下,司法机关不应当用公权力去干涉这种个人行为。
虽然个人的裸聊行为不是犯罪,但如是组织他人在网上进行淫秽表演,比如一些不法网站推出色情直播视频,点击收费以牟利,则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如果展示的是裸体照片,或者事先录制的裸体视频,则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
确实,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裸聊”有伤风化,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伤害尤甚,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裸聊”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也不属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传播淫秽信息”,故不能用刑法来对“裸聊”者定罪处罚。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赵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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