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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 ――浅谈对美国反倾销的防范

发布日期:2003-12-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关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国际贸易自由化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作为自由贸易前提的公平贸易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反倾销和反补贴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法律手段越来越得到广泛应用。就美国来就看,反倾销和反补贴现在逐渐演化为美国国内生产商最常用的寻求救济手段,仅近二十年来美国国内生产商就已经提起上千件的此类调查要求,而美国国会也不断修订了法律以便使美国请求者能够更容易的得到救济。

  一旦被施加了反倾销或反补贴税,那么生产商与美国进口商继续交易的能力就会受到极大影响,而要使得一项反倾销或者反补贴决定在时间限度内被撤销是极其困难的。负责处理反倾销和反补贴事务之一的美国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在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要求提供的时间上也是在施加越来越严格的条件。同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调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很费劲的事情,在短时间内完成被要求的信息收集工作是对其各种资源的很大挑战,进行法律诉讼费用也是很高。但是如果不积极参与此类调查,商务部就会使用“可得事实”(通常是美国国内请求者提供的数据)来决定最高的倾销幅度或者补贴率。

  由于这些原因,对于出口到美国的国内企业来说,时刻注意他们是否可能受到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的规制并且寻求可以减少这种可能的手段都将是非常重要的。尽管不可能预测在具体案件中认定的倾销幅度等细节,但是企业通过对其自己成本结构和销售情况的仔细分析,通常能够作出一个自己多大程度上会受到反倾销的可能的预计。更重要的是,通过这样的预先分析,一个企业某些时候能够在其经营方式和帐目等方面作一些变化以便来降低或者消除受到反倾销或者反补贴的可能,而同时又不严重影响该企业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做至少也可以保证公司的帐簿、簿记等记录保持着一定的精确性,以便在商务部调查时能够满意地完成调查问卷。

  本文根据对美国反倾销一些做法的了解,讨论出口企业可能采用的一些反倾销预防措施。当然,每个公司经营的方式都会有所不同,某些措施也并不是总有效。但是,因为反倾销调查当局是对调查进行前的一段时间(一般是一年)内的价格进行调查和比较,在调查开始之后的价格变动不会影响是否存在倾销的调查结果,因此在反倾销进行之前作一些经营策略和账簿档案改变等预防工作是必要的。

  一、美国反倾销法概要

  首先简单介绍美国反倾销的情况,以便更容易的理解进行经营策略和账簿档案改变等预防工作的可能性。根据美国法的分权规定,商务部负责调查是否存在倾销的情况,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这种倾销对国内的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也就是对现有工业造成或者存在实质性损害或者威胁,或者对于工业的建立产生实质性的阻碍。

  商务部进行的倾销存在与否的调查主要涉及将所谓的“美国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以便获取一个差额。如果进出口双方没有什么关联性质,那么“美国价格”一般指的是出口价。但是如果进出口双方是关联企业,那么此时美国价格就是以进口商出售给其他非关联消费者的价格为基础,也称为结构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正常价值则是基于此类相似产品在出口商国内的销售价格,但条件是这种销售的数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且售价应当高于成本,否则的话就要以出口商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者采取结构价格(成本加利润)经过适当调整后作为正常价值。

  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决定实质性损害存在的时候将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进口产品的美国市场份额以及变化情况,增长率,美国市场价格的变化,美国生产者的市场份额变化等等因素来决定是否进口对美国工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如果进口激增,价格下降,美国生产厂商份额下降过快,那么就很容易被断定造成了实质损害。

  二、通过影响“倾销幅度”的防范

  在对反倾销的调查项目和过程有了一个简单了解之后,针对调查的项目和内容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减轻或者免除受到反倾销的可能。因为,尽管在调查中当局的裁量权力很大,但是毕竟其还是在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还有一定的标准,不是完全独断专行的决定。

  (1)直接价格调整

  如果一家企业认为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面临潜在的反倾销威胁,首先来说就是表现在价格上,也就是出口到美国的价格低于本国国内市场原来的价格,因此可以采取的最简单的方法是出口商通过调整出口到美国的价格(一般就是涨价)或者降低在国内市场的售价,或者兼而有之可以减小甚至消除倾销幅度。但是这几乎也是出口商最不愿意运用的方法。因为提高出口价就会削弱商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降低国内市场售价则会降低利润,两者都有后遗症。因此这些方法一般情况下并非上策。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大部分用于出口,国内的销售利润不是企业效益的主要部分,那么通过降低国内价格的方法以来减轻被反倾销的危险还是一种有一定的作用和值得尝试。但是国内价格的降低不应低于成本,否则就不会被作为正常价值了。还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内销售量不应当过低,至少应当达到出口到美国的量的5%以上,而国内降价也是增加国内销售量的有效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高于出口到美国的价格,也可以有效避免倾销的嫌疑。

  (2)非直接的影响国内价格的策略

  当然影响国内价格的方法还有其他的措施,而且不同的企业的情况措施也不尽相同。价格调整也并不是降低所有产品的价格,而主要是那些与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的价格。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比较准确的捕捉、探究和预计到那些国内销售可能被作为正常价值得参照,那么就可以考虑单独降低这一部分的产品销售价格而不是其他无关产品。比如一家厂商在国内生产和销售数十种型号的形材,而出口到美国的只有两种,那么就可以只降低这两种的国内售价并同时选择是否提高出口价位。

  同时还可以做一些销售渠道的变动。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做法,在价格比较时首先根据的是最接近的销售渠道的价格,如果出口商是将产品卖给美国的批发商或者分销商,但是在国内主要售给零售商的方式,那么可以考虑在国内进行少量的批发并且使其价格能够规避倾销幅度而保持零售价格不便,由于在比较时商务部主要是比较两个批发销售之间的价格从而使其不易作出倾销存在的认定。

  商务部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会根据不同的销售情况对价格进行某些调整。这时,商务部会区分所谓的直接销售费用和间接销售费用。直接销售费用指的是如消费信贷费用、某些担保成本、销售佣金等等此类与产品直接相关随着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的费用,而间接销售费用则包括如企业的一般管理费用如销售人员工资、场地租金等。直接费用在价格调整时应当从销售价格上扣除,而间接费用不能扣除,因此直接费用越多越能够降低计算出的产品的正常价格。从企业角度来讲,如果想要减小被反倾销的风险,就应当尽量的使在美国的销售费用被作为间接费用不可以扣除,而使在国内的销售费用尽量可能的被作为直接费用予以扣除,从而减小两种价格的差距。

  比如对于广告费用来说,要使得这些费用被作为直接销售费用,那么这些广告最好是直接关于某一项调查涉及产品的,而且最好主要针对最终的消费者而不是诸如批发商进口商等等。比如对于玩具来说,如果广告时登载在国际贸易类的杂志上那么一般不被认为是直接费用,因为主要针对的是进口商等人,而如果登载在儿童杂志上那么就可能被商务部作为直接费用,因为针对对象是最终消费者-儿童。笼统的品牌宣传由于不针对具体的产品就很难作为直接费用,因而生产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使在本国内的广告产品具体化而且直接针对最终用户,从而使得最终可以将这一部分费用加入产品成本而提高国内价格,而使在美国的广告应当主要进行品牌等等地普通化宣传。

  售后服务保证的费用也是一种可以转化的销售费用。很多公司的售后维修服务工作时是由自己本公司的员工承担的。商务部一般将员工的工资等认为是一种间接费用,因而这些从事售后维修员工的工资和从事销售或者管理的员工的工资,在计算国内产品成本时在会计处理上就没有分别。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修理的部件的成本和其他一些与此相关的可变费用被视为是直接费用在计算国内成本时得到扣除。因此,从反倾销的预防角度来看,在国内市场上的售后维修等服务让独立的组织来承担比让自己公司的员工来承担对于公司来讲更有益,因为这是公司付给这类独立机构的费用将被商务部认为是一种直接费用,在计算国内产品成本时予以扣除。而在美国市场上采取得策略则正好与国内相反,在可能的时候,如果一家外国生产商通过其在美国的子公司销售产品,那么就应当使售后修理工作由本公司自己的员工来承担。

  销售佣金也可以考虑作一些方式的变化。商务部一般将公司销售人员的工资认为是间接费用,而将付给外部销售人员的佣金作为直接费用。因此,如果公司将部分或者全部公司销售人员的工资转为佣金,那么在国内销售价格方面就会有相应的扣除以便来反应佣金的情况。当然,商务部如果调查得出这些佣金实际上是付给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的,那么也存在不作调整的危险。但是,由于一般公司在国内的销售不可能完全由本公司人员来进行,那么那些由独立市场营销机构承担的销售工作所产生的佣金是直接费用可以得到扣除。

  (3)影响“美国价格”的策略

  在不改变美国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采取一些策略使得商务部在确定“美国价格”时的调整减小,可以有效的减轻倾销幅度。通过贸易公司进行销售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法。当对于美国的销售是通过一个贸易公司进行时,商务部将会适用一系列的特殊规则以便决定“美国价格”的基础。如果生产商在将涉案产品卖给贸易公司时知道这些产品是将销往美国的,那么生产商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就将为商务部作为“美国价格”的基础;如果生产商并不知晓产品的目的地,那么商务部将以贸易公司出口到美国的价格为“美国价格”,同时将这个价格与贸易公司将同样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价格进行比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价格”将会包含贸易公司在购买价格基础上的提价的那一部分,从而就可以减小或者消除存在的倾销幅度。当然,这种情况也并非一定起作用,因为需要证明生产商并不知晓产品的目的地而且在贸易公司与生产商之间不应存在着关联关系,这并非没有难度,因为当某些商品需要达到在美国市场销售的特定标准时,实际来说生产商不大可能不知道商品的目的地是哪里了。

  (四)会计帐册和企业簿记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防范反倾销的过程中在会计记录和簿记保存方面应当时刻保持较高的标准,以便能够应付商务部严格的要求,这是非常重要的。美国反倾销法要求商务部审核国外生产商在调查期间提供的所有信息,当某些信息不能够被核实时,商务部将会依据所谓的“可得事实”进行认定,而这些事实通常不利于外国生产商。同时商务部还会派遣一组调查人员进行实地检查,以便保证提交给商务部的信息是准确并与企业的簿记相符合的,通常这其中会包括会计师。因此,企业在进行包括上面所提到的一些策略调整的时候应当在其会计、帐簿以及其他簿记中有明确的体现,能够作为这些调整的证明,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企业的会计、审计人员的具体工作。例如,对于在国内市场的担保费用,如果在公司簿记中没有指出是针对那些具体产品,那么可能就因此被认为是间接费用在调整价格时得不到扣除,同样国内市场的广告费用的记录最好也应当时与具体的产品相关,以便能够在必要时互相作出区分从而便于被作为直接费用。当然,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任何调查的重点,对此商务部将对公司簿记的整个过程进行审计,因此企业应当能够保证在调查时上述的这一些在有限的时间内是可能做到的。

  三、在“损害”认定方面的防范

  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对国内的实质性损害的情况。由于一旦进行反倾销调查,对于实质性损害的调查和认定主要在美国国内进行,相对来说,国内生产商是难以使得上什么直接力气的。

  但是,如果可能,国内生产商应当敦促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美国进口商在调查过程中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施加影响或者表达观点。也可以借助于一些民间或者半官方组织的力量,比如一些消费者组织或者环境组织来进行游说,以便影响相关的官员或者国会议员。这一些都是美国的国内分权和政治体制所允许的,代表不同利益团体的游说工作是美国的一大特色,甚至有从事这样业务的盈利机构存在,实际上寻求反倾销的美国国内生产商在这上面花的精力和财力是决不逊色的,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些手段。

  一般来说,国外生产商进入美国市场时对美国国内工业的压力越大,那么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越有可能被认定存在损害。因此,减小对美国国内工业的压力,保持市场份额的平衡好像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获取利润最大化的方法之一就是尽量占领市场,因此就存在矛盾。不过,为了防止最终被反倾销这个不愿看到的痛苦结果,生产商在进入美国市场和谋求发展时,应当尽力避免一些很容易被认定对美国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明显措施,比如应当避免迅速的降价,同时尽力控制市场份额的增加速度,不要在短时间内有剧量的增加,而是采取平稳的增长。由于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一个国家的生产商,这就要求国内的生产商相互之间的出口竞争应当公平有序,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竞相压价,销售策略应当顾及短期和长期效益以及全局效益,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协调机制。

  四、结语

  尽管近两年来在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案件数量较之以前有所下降,但主要原因之一应归功于美国经济近几年来的持续强势,一旦经济发展情况变化这两种手段就又会被拾起来,而且到那时候美国的国内工业就比较容易证明他们受到了国外倾销或者补贴的损害,从而就更容易得到救济。同时应当注意,美国国内生产商的反倾销请求往往不是突然之间向商务部等提出的,而是首先要收集证据互相联合采取行动。在他们的联合行动过程中,相关的很多消息(比如想要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策动方是那几家公司、法律顾问是谁、主要针对哪一国生产商等等)一般在其正式申请反倾销之前已有所披露,业内人士是不难得到这些信息的,未雨绸缪采取措施是可能的。

  作为中国的出口企业应当熟悉国际市场的变化规律学会自我约束,自我防范,协调行业内不同企业的利益,在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建立反倾销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本文仅就减小被反倾销的可能概要的指出了一些策略,对于具体产业具体企业来讲应当根据自身的出口特点作细致的分析,考虑到一旦被施加反倾销或者反补贴税的严重后果,这种分析以及投入从长起来看还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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